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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强“护薪” 农民工暖心不“忧酬”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4-22 09:40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张腾戈)党史学习教育以来,盐湖法院聚焦审判执行工作中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以优质的司法服务解难题、定纷争、暖民心,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今天推出系列报道2022第8期。

  近日,盐湖法院解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农民工兄弟的好评与称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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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2020年4月至6月,谭某等4人在被告所开发的小区内从事抹灰工作,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按每平方米12.5元计算,但在谭某等人完工后,被告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用,之后便以各种理由逃避支付剩余劳务费,谭某等人多次追讨无果,遂向盐湖法院提起诉讼。

  解州法庭法官张辉受理案件后,得知该案涉及农民工讨要劳务报酬,便第一时间与被告进行联系,向其动之以理,晓之以情,促使其就付款事宜到法庭进行协商。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于2022年5月底付清所欠农民工工资共计6万余元。至此,该起劳务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农民工工资涉及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关乎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今后,盐湖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便民为民利民上再发力,多措并举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官寄语

  劳动者有获取报酬的权利,接受劳务一方在雇佣他人进行劳动时,应秉持诚实、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及时结清劳务工资。在劳务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未进行结算,因此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增强证据意识,尽量通过书面的形式保留相关证据。在出现拖欠劳务费用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先与接受劳务一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