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呗”里借钱给朋友 朋友竟跑路!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5-11 17:18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聂向旭)从贷款平台借钱帮助朋友,谁知朋友不仅不还款、还玩失踪!
张某在某学校附近开办了一个“小饭桌”,主要为学生们提供写作业、等待家长接送等服务。李某是其中一个学生的家长,在接送孩子过程中与张某渐渐熟识并成为了朋友。
2019年8月2日,李某向张某借3万元,碍于情面,没有足够现金的张某,通过支付宝的“借呗”平台申请到贷款,并转给李某。
2019年10月、11月,李某先后通过微信分别给张某转账455元、500元。此后张某索要还款时,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
2020年1月15日,李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334元和166元。当张某再次催促还款时,却联系不上李某。张某遂起诉至新绛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提供的转账截图为凭,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原告诉请归还借款,应予支持。
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借款虽然来自“借呗”,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关于按照“借呗”计算利息的记载,故该借款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在借款后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金额共计1455元,应视为归还部分借款,故被告李某还应支付原告借款28545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28545元。
法官说法,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约定利息,一定要在借款凭证如:借条、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标注。如果单纯的口头约定,对方却不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利息就很难受到保护。张某从“借呗”中借钱后转借给李某,李某出具借条给张某,但由于该借条没有对利息部分进行明确表述,也没有体现按照“借呗”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的约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能认定视为没有利息约定。李某已经归还的借款,也只能视为已经归还的本金。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