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一例入选!省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3-03-16 09:55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孟新磊)3月14日,省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5件。其中,运城市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成功入选。
山西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周某某、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行刑衔接 诉源治理
【要旨】
罂粟壳,系罂粟植物原果,主要含生物碱成分(如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长期食用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具有潜在吸食毒品的倾向,是国家严格管控的抑制精神类毒品原料之一,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中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加强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局协作配合,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有力打击侵犯食品安全犯罪。推动诉源治理,引导商户合法经营,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2018年2月以来,应被告人周某某要求,被告人景某某在其经营的“某市北城京婵调料店”将罂粟壳磨粉加入调料中,多次销售给周某某。周某某将掺有罂粟壳粉末的调料放入羊肉汤,在其经营的“某市城区周老大一把抓”羊肉馆内销售。2020年3月20日,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羊肉馆进行检查,扣押店内调料及羊肉制品样品8份,经第三方检测,样品中含有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罂粟碱成分。永济市公安局立案后,在景某某调料店仓库查获罂粟壳30枚(共计50克),以及含有罂粟壳粉末的调料60余斤。被告人周某某销售羊肉汤金额共计46万余元。
【诉讼过程】2021年7月12日,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某、景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15日,永济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判处被告人景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6万元。2022年5月18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加强行刑衔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局的协作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联席会议等方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协作平台向检察机关反馈有多名行政违法人员尿检呈阳性,但均否认吸毒,且均有在涉案门店饮食羊汤经历的可疑线索。检察机关接到线索后经综合研判,将线索推送给市场监管局,建议对涉案门店进行日常检查,固定相关证据,及时抽样送检。经检验发现,羊汤馆已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及时督促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同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建议查明涉案金额、罂粟壳来源及危害后果等案件关键证据。从线索移送到证据固定,从行政执法到刑事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落实到案件办理全流程,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局共同构筑食品安全防范堤坝,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二)准确认定销售金额,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本案中,周某某在案发时间段营业收入金额达85万余元,系饭店该时间段内全部收入,且查明罂粟壳主要添加在羊汤中用于提味增鲜,绝大多羊汤已销售,如何准确认定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金额系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点。检察机关结合已查证属实的该饭店电子交易记录及被告人供述,充分考虑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不应包含其他正常经营金额,通过逐一比对、梳理,最终认定本案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调料羊汤的金额为46万余元。景某某明知周某某系食品经营者,仍持续两年为周某某提供掺有罂粟壳粉末的调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三)延伸检察职能,推动诉源治理。罂粟壳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食用后会损害人体健康。周某某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除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门店吊销许可证,个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在辖区内开展非法添加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40余家羊肉馆进行专项检查,未发现相关违法情况。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教育辖区餐饮经营者、调料市场从业人员合法、守规经营,共同保护百姓食品安全。
检察机关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在辖区内开展非法添加专项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