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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了的房屋为何不能优先受偿?

来源:检察日报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3-08-11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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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检察日报》第六版“民生周刊·视线”刊登“抵押了的房屋为何不能优先受偿?”一文,对芮城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一体化办案化解纠纷案进行报道,内容如下:

  日常生活中,为确保大额借款能够被顺利收回,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物,以便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对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可债权人王某尽管已经与债务人赵某(两人均为化姓协商一致抵押了房屋,为何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却被法院驳回了呢?事情还要从2018年说起……

无法实现的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权

  王某与赵某因多年经济往来形成4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2018年2月,赵某向王某出具借条,并用其名下的一处房屋做抵押担保,同时提供了该房屋的权利证书。同年3月,王某到不动产登记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该局工作人员以“只受理有金融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办理的抵押登记,不开展民间借贷抵押登记业务”为由未予办理,且未出具不予办理说明材料。2019年5月,因赵某未能如期偿还债务,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赵某归还借款本息,同时主张对赵某名下的房屋优先受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借据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因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驳回王某主张对案涉房屋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王某虽经法院民事判决享有债权,但因抵押权未被确认,对赵某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而该房屋又因赵某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已进入执行程序。眼看案涉房屋进入拍卖流程,自己的债权很可能无法实现,焦急万分的王某来到芮城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对法院的民事判决启动监督。

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厘清焦点问题

  王某告知检察官,自己实现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受阻,与不动产登记局不受理其抵押登记申请存在直接关系,其近几年一直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信访,并打算提起行政诉讼。一起看似简单的民事纠纷因涉及行政争议而变得复杂。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经走访有关单位、查阅不动产登记台账、询问当事人,确认不动产登记局在受理王某的抵押登记申请方面的确存在问题,王某的抵押权未被设立并非其自身原因导致。在此基础上,芮城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案件当事人、人大代表、律师等参与。听证会主要围绕不动产登记局未受理抵押登记是否违法,王某能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案件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本解释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焦点问题展开。听证会上,听证员经充分讨论后认为,不动产登记局不予受理王某抵押登记申请的行为确有不当,王某依法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行检察一体化办案巧解纷争

  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芮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监督条件,遂依法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6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对该案再审。同时,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向不动产登记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该局表示将积极配合做好后续工作,最大限度帮助王某挽回损失。王某表示谅解。日前,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了王某对案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芮城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一体化办案,不仅成功帮助王某获得了对赵某房屋的优先受偿权,还化解了王某与不动产登记局之间的行政争议,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