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保护“少年的你”
来源:运城日报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4-04-11 11:37
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上个月,河北省邯郸市发生的校园悲剧,让我们震惊的同时,更让我们深思:为什么青少年的社交生活中会有如此残酷的一面?成年人应当如何介入其中?我们应该构建怎样的支持体系以有效降低涉未成年人犯罪率?日前,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进行了采访,试图寻找其中的共性问题,呈现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建议,帮助孩子们不留青春阴霾。
◆未成年人犯罪类别集中
2022年的暑假,对于很多人来说再平常不过,可小侯、小明、小圆、小强与小玲的人生,却在那个夏天发生了重大改变。暑假里,小侯、小明、小圆、小强4个男孩相约在一起玩耍,不知谁提出找一名女生出来一起玩,小侯便找来与自己关系不错的同班同学小玲。当晚,5人一起在小强家住下。也就在那个晚上,小侯、小明、小圆强行与小玲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小侯、小明、小圆分别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小强虽然没有参与侵害,但因其知情并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场所,构成共犯获刑。
案发时,4个男孩最大的刚过16岁生日,最小的才14岁。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两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中,罪名相对集中在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及帮信罪。
“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人格尚未定型。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在一念之间,用心挽救可促其改恶向善。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一般会与心理疏导机构联系,抚慰、疏导未成年受害人,使他们免受二次伤害。对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以‘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情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力阻他们重新犯罪。”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魏新维这样说。
◆共同犯罪占比高 呈现低龄化趋势
小王、小韩、小黑3人经常在一起玩耍,一天下午,3人驾驶摩托车到某职高男生宿舍,强行抢走一学生50元现金。在抢劫时,遭到这名学生的反抗,厮打过程中,这名学生手部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后来,法院判处小韩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案发时,小韩15周岁,小王17周岁。
在走访中,记者了解到,14周岁至16周岁是未成年人触碰法律红线的高风险期,这个年龄段犯罪嫌疑人的数量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比例这两年也有所提高。运城市人民检察院逐案分析了两年来全市与校园欺凌相关的5起刑事案件,发现全市校园欺凌多发于职业中学。
“这两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占比较高,我审理的涉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到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71%。”万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关红霞告诉记者,前段时间,该院对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梳理分析。
◆大多涉罪未成年人来自
留守家庭或者离异家庭
“造成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社会原因也有家庭原因。如果从家庭层面分析的话,我审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普遍有一个特点,这些涉案的未成年人大多是留守儿童或者来自离异家庭,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失职,没有担负起家庭教育的责任。不劳而获、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诱惑未成年人去盗窃、抢劫。未成年被害人多为女性,自我保护意识差,很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有的甚至只是一个购买手机或者购买食物、饮品的承诺。”关红霞说。
“我非常后悔,以后一定好好与孩子交流,给孩子更多的陪伴。”这是一位母亲在绛县人民法院庭审现场说的话。
2021年10月的一天,未成年人小明与小丽在家中聊天玩耍,他在明知小丽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在其卧室内与小丽发生了性关系。绛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小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向绛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主动与受害人的监护人沟通交流,帮助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严格按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和法律释明,被告人认罪、悔罪,对自己一时冲动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深感后悔。被告人的父母缺少对孩子的日常教育和监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发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其监护人未尽到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被告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案件宣判后,针对未成年人父母未尽到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被告人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其监护人收到《家庭教育指导令》后,表示认识到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今后将加强对孩子的管教约束。
◆不少未成年人犯罪因网络而起
小郭和小罗都是一所职业学校的学生。一次,两人在网络游戏中相遇,小罗因为队友小郭配合不给力,便在游戏中骂了小郭。小郭心里很不爽。几天后,小郭和几个朋友在市区一巷子中遇到小罗,便上去教训小罗。没想到,他们竟失手打死了小罗。
受采访的几位法官、检察官都认为,嘈杂、混乱的网络环境,门槛极低、监管不严的网络游戏等,一定程度上成为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催化剂”。
他们表示,在这个网络时代,一味阻止青少年接触网络是不明智的。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净化网络环境,为孩子们提供一个良好的上网空间。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具体到个人、家庭,如何防止自制力差的孩子“网络成瘾”,甚至因为沉迷网络游戏分不清现实与网络,这就需要家长和老师共同做好监管、教育。
网络教育是德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校都很重视。今年3月25日,是第29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以此为契机,近段时间以来,市县两级政法机关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为广大中小学生上法治教育课。
“法治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受侵害的一部分因素。”近年来,运城市坚持以建设平安法治校园为目标,将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协调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选派优秀干部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通过开展法治讲座、法治宣传等方式进行普法教育,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提升、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
受访者表示,除了学校外,更重要的监管方是家长。家长要时常教育孩子,让他们认识到网络不只是玩具,更应该是工具,要让孩子养成科学的网络生活习惯,向孩子传授正确使用网络的技能,教会他们管理时间,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长上网。
司法审判:精准审判量刑
感化教育挽救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我们要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如何挽救犯了罪的未成年人?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我们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专门审理团队、专门员额法官、专门审查和审理程序、专门法庭、专业研究会议等专业化审理机制,凸显涉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关注、精心审理。对涉未成年人案件,采取合议庭审理、人民陪审员参加、辩护律师落实、法律援助及时、监护人到场、诉讼档案封存等措施,使未成年人在讯问、庭审中感到法律和司法温度,既要通过精准审判量刑惩处未成年人犯罪,又要注重亲情抚慰和教育挽救,通过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灌输引导,促使被告人认识错误,痛改前非。”关红霞如是说。
谈到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三庭副庭长李宁说,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就司法实践而言,未成年人出现错、罪的成因固然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家庭教育缺位、失当是导致孩子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法官而言,就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功能,对不当家庭教育及时进行训诫、予以指导,促使家长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破除“打骂教育”等陈规陋习,努力掌握家庭教育的正确理念、知识和方法,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德习惯,预防孩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孩子成长成才的过程中,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缺一不可。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强大合力,关键在于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的久久为功。
检察机关:“六大保护”发力
“治罪”“治理”并重
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近年来,运城市检察机关立足职能,运用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建设了指南针未检云平台。该平台涵盖线索举报、强制报告、普法宣传、精准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20余个子系统,精准帮教全程留痕,用科技的力量将监督落实于云端,将保护凝结于指间。目前,该平台已经拥有注册用户15000余人,串联起检察官、社工、家长、老师、心理咨询师等多种角色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
针对部分学校防欺凌处置制度不完善,不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瞒报私了欺凌事件的问题,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行政部门深入校园开展专项检查22次,向学校发出检察建议4份,推动补齐学校管理缺口,及时干预、妥善处理潜在的校园欺凌行为。
2023年,运城市检察机关强化综合履职,稳步推进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持续强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支持起诉,共办理控辍保学、追索抚养费等支持起诉案件12件;提供司法救助36人次,帮助重返学校、协调转学15人次,帮助纳入社会救助8人次。
“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我们发现宾馆、KTV等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存在问题和漏洞,便利用检察建议督促排查旅馆、宾馆、酒店、酒吧、网吧等场所167家,督促整改27家,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联合社会多方力量,以检察履职助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等融通发力。”魏新维告诉记者,近两年来,运城市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118份;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2份,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园防欺凌机制;研发失学复学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出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线索16条,目前已经全部返校完成学业。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还联系省人大代表,联合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等10家单位会签了《关于加强涉案未成年人帮教观护的实施意见》,在省人大代表所在单位挂牌成立未成年人帮教观护站,通过技能培训、亲情式陪伴、行为矫治等方式,安置9名未成年人开启新生活。
未成年人踏入犯罪深渊 有迹可循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很多未成年人对于哪些行为不能做只有模糊的认识。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保护网”需要织得更密些、更具体点。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踏入犯罪的深渊,往往有迹可循。未成年人普遍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需要法律来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记者在关红霞为孩子们做的普法宣传教育课件中看到,她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一条条列出来,让孩子们知晓。内容如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将法律条文作为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准则,有利于家长、学校乃至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苗头时尽早干预。
另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要求,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教育、公安部门应当为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样,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学校和社会也应强化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免于刑罚的未成年人不能免于惩戒,否则,他们转身进入社会后,可能会变成一颗颗看不见的“炸弹”,继续“游荡”于家长管不住和社会没法管的真空地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形成社会合力。
(文中案件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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