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发展“枫桥经验” 我省六部门联合发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来源:山西司法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8-11-22 17:33
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今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4月23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予以联合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安排部署,省司法厅结合山西工作实际,拓展工作内容,与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业务及保障建设,对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推进平安山西、法治山西建设,助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矛盾调解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意见》指出了今后全省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向。要求积极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构建人民调解立体式组织网络,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全方位全覆盖。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乡镇街道调委会、村居调委会3∶2∶1的比例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使调解工作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积极打造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意见》要求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全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动性、防范性、预见性”作用,及时发现矛盾风险隐患。坚持应调尽调,就地化解,将大量矛盾纠纷吸附在基层,化解在第一线,确保“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坚持以案释法,指导广大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的同时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推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
《意见》明确了各部门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任务。各级政法委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加大指导推进力度。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业务指导职能,加大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力度。民政部门要鼓励、指导、支持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财政保障责任,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完善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方式和程序,按照兼职人民调解员实行“个案补贴”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基本补贴+个案补贴”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