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公安快速抓获两名盗窃电动车嫌疑人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赵婕 | 发布时间: 2020-12-25 15:31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三零”创建工作,盐湖公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紧盯“盗抢骗”民生案件的侦破,要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盐湖公安分局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持续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逻防控力度,全面挤压违法犯罪空间,筑起“破小案、保民生”的坚强防线。
2020年12月20日凌属3时许,盐湖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其电动车在盐湖区华曦广场附近18号KTV门口丢失。
接警后,北城派出所民警快速展开调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分析研判,于当日凌晨3时30分许在华曦广场附近抓获盗窃电动车嫌疑人刘某、王某森。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男,22岁,万荣县人)、王某森(男,16岁,万荣县人)自2020年11月以来,通过戴口罩伪装,在盐湖区葡萄园林林公寓、建北桥恕瑞玛网吧门口、禹都大道良子四部门口、华曦广场、18号KTV门口,二人一起使用电动车助推器盗窃八辆电动车。
犯罪嫌疑人王某森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森因年龄为16周岁且为初犯,已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审理、线索深挖、赃物追缴正在进行中。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