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明确界定“软暴力”:跟踪、摆花圈滋扰都算
来源:中国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04-09 14:57
中国长安网北京4月9日电 (记者
王淑静)全国扫黑办9日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如何办理实施“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会上,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对此意见进行了简要说明。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新华网 郭小天 摄)
杜航伟介绍,《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12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软暴力”的基本概念。
“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杜航伟说。
二是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三类。
《意见》规定,“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据此,《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避免了交叉、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
三是规定了“软暴力”手段客观认定标准。暴力手段一般直接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造成损害或者伤害,“‘软暴力’手段往往通过间接方式造成损害或者伤害,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滞后性,难以取得直接证据。”杜航伟表示,对此,《意见》对可以认定为“软暴力”的客观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包括黑恶势力实施的、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携带凶器实施的等情形。
四是明确了“软暴力”手段通常适用的具体罪名。《意见》对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为准确认定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提供明确的指导意见。
杜航伟最后表示,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依据《意见》,进一步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推动正在开展的三年为期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