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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控证券金融犯罪分子缓刑适用,柔性化解群体性案件

来源:澎湃新闻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06-21 17:15

  6月21日下午,最高法发布会现场。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图


  最高法首次为资本市场制度改革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严控证券金融犯罪分子缓刑适用,并建议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柔性化解群体性案件。

  6月21日,最高法发布并实施《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此次改革将股票发行上市由原来的证监会核准改为上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有1.5亿多投资者。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意见》将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级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意见》系最高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首次肯定“同股不同权”,明确“同股不同责”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意见》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意见》第6条指出,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进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认定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这一条款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为维持创业团队及核心人员稳定而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其效力。

  针对特别表决权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意见》第10条提出,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权”的同时,要准确界定特别表决权股东权利边界,在公司案件审判中对股东义务分配要做到“同股不同责”。

  上述条款还明确,对于以公司自治方式突破科创板上市规则侵犯普通股东合法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否定行为效力,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防止制度功能的异化。

  严控证券金融犯罪分子缓刑适用,完善证券刑事立法

  上述《意见》还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司法落实措施,明确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

  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8条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同时要求,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并推动完善证券刑事立法,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柔性化解群体性案件

  在严惩违法犯罪的同时,《意见》亦明确,推动建立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化解和赔偿救济机制。

  《意见》要求,大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通过证券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加大对涉科创板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的柔性化解力度。

  比如,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

  重点关注信息披露内容,落实“买者自负”原则

  民事责任追究是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澎湃新闻注意到,《意见》第5条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追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这一条款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意见》还明确了证券公司诱使不适格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责任:对于证券公司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亦指出,对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单纯经营失败的上市公司,严格落实证券法投资风险“买者自负”原则,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理性投资意识。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意见》第9条提出,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同时,还要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

  探索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解决投资者举证难等问题

  不仅如此,《意见》还就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司改举措。比如,《意见》13条明确,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的机制,借鉴先行赔付的做法,法院将执行款项交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存,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投资者进行二次分配。

  同时,探索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的工作衔接和配合机制。

  《意见》14条还建议,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

  “要解决投资者举证难和法院查证事实难、认证难等问题。”刘贵祥要求,证券审判要引入专家证人、专家陪审员等更多专业力量参与案件审理,借力中立专业第三方就证券侵权损失数额予以专业鉴定。

  此外,还要重视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开发建设全国法院证券审判工作信息平台,减轻受诉法院的办案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