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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推广的“寻乌经验”有何特殊之处?

来源:中国长安网 | 责任编辑:杨润丽 | 发布时间: 2019-07-03 11:06

  江西老区法院“新”成就

  最高法推广的“寻乌经验”有何特殊之处?

  中国长安网 王淑静

  圳下村20多年来没有一人因犯罪行为入狱!这是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人民法院深度参与乡村治理的亮眼成绩。1930年5月,这里因毛泽东同志的两篇著名文章《寻乌调查》《反对本本主义》,提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光辉论断,成为中国共产党实是求是思想路线的重要发祥地。如今,当地结合实践提炼出的以“联村共治、法润乡风”为核心内涵的“寻乌经验”,被写进20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

  “寻乌经验”有何魅力?它究竟为何能成为新时代基层司法融入乡村治理,服务和保障乡村发展的“江西样板”?

  注重庭前诉前调解 3年化解415起纠纷

  赣州是革命老区,地域广阔,人口分散,交通不便,经济发展受到制约。当地地形以山地、丘陵、盆地为主,因地制宜发展起来的果蔬业,成为农民们主要经济支柱。

  随着经济的发展,由此带来的山林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寻乌县人民法院澄江法庭庭长罗云亮就接手过一起棘手的案子。

  “再不解决问题,我们就准备去上访了!”2015年4月,澄江法庭来了一群怒气冲冲的村民。

  罗云亮接待并询问了为首的两位村民代表。他们来自寻乌县罗珊乡珊贝村。他们说:“村干部以前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擅自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把村里的山林发包给联户承包经营30年。现在我们希望收回山林。”

  原来,15年前,荒废的山林用处不大,价格也便宜,珊贝村村委会在2001年左右和第三方联户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将珊贝林场合约集体山林内的全部松木承包了出去。

  但近几年随着果蔬种植行业的发展,村民们也看到了商机,希望能要回属于自己的山林。他们认为,按照土地承包法,承包集体土地需要经过全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并召开村民大会征求意见等。而当年村委会并没有履行以上发包程序,严重损害了村集体和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

  罗云亮先安抚村民们的情绪,并引导他们准备法院起诉立案所需要的材料等。几天后,收到当地429户村民签字名单和诉求后,法院予以立案。

  原本对于这样的案子,接下来直接开庭审理就能快速解决。但为核实429名原告的身份信息,了解村民们的真实意图,罗云亮和同事们“自找苦吃”。拿到材料后,工作组一行3人来到村子,考虑到当地村民们白天要去山上打理果蔬,只有晚上有空。工作组驻村工作,大多时候晚上进村入户,一家家走访交流,认真听取村民们的诉求,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并承诺法院一定会依法处理。

  罗云亮告诉中国长安网记者,驻村半个多月的走访调查后,法院了解到,“提起诉讼的村民名单存在重复,大部分不是村民本人所签。而当年的承包合同村委会认真研究后张贴了通告,并在招投标大会上经过竞标后签订,也得到乡政府的鉴证同意,不存在损害村集体和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问题”。

  一个月后,法院根据掌握的情况组织开庭,依法判决驳回了村民们的诉讼请求。随后在珊贝村张贴有原告签名的起诉状及法院联系电话。十几天下来,没有一户村民在公告期间向法院提出异议。

  “这起案子的成功调解,不仅稳妥地解决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而且在村民中开展了法制宣传,促进了村风民风的转变。”罗云亮说。

  此外,寻乌县法院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与全县 15 个乡镇、2 个工业园区,以及交警大队、教育局等 10 家单位联合,出台《诉前调解实施规则》,对诉前调解的6大类受案范围、调解工作流程和时限都作出明确规定。发放《诉前调解劝导书》,在纠纷萌芽期,巡回法官上门化解,消隐患于萌芽。

  三年来,诉前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415 起,委托调解案件 75件。全县“无讼村”有16个、法院巡回审判联系点实现184个村(居)全覆盖。

  巡回审判在村里开庭 不出家门解决纠纷

  “以前如果不打官司,就很难看到法官。现在不出村,不仅能经常看到法官,连开庭也能在家门口进行。”寻乌县圳下村村民刘志华激动地说。

  这个转变得益于寻乌县创立的“1256”的巡回审判模式,即一个员额法官联系1个乡镇、设立2个中心法庭及5个巡回审判法庭、60个巡回审判联系点。

  “法官不能只是坐堂问案,还要主动走出去、联起来,深入到群众中去用真情和他们沟通交流。”罗云亮这样总结工作。

  走出去,就是要走出法庭大门,将法院的工作平台尽可能多地延伸到农村去,并进一步形成法庭便民诉讼网络,法官定期或不定期的到这些地方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调处纠纷、巡回审判等工作,也便于与当地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起联系沟通。

  联起来,就是要利用好搭建起来的工作平台,主动联合当地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乡村治理的力量,主动参与到自治组织的工作中去,形成合力。寻乌法院对村委会、理事会、村中的“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军人、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乡贤等自治组织或相关人员制作了联系名册,通过法官担任村理事会的法律顾问、列席自治组织会议等形式,与他们建立起长期的联合协作机制。

  考虑山区交通状况,寻乌县法院在偏远山区的当事人居住屋场现场调处案件,到屋场办案。利用祠堂文化中“和”的元素,以及宗族之间形成的血亲凝聚力,将发生在同宗同族之间的民事纠纷引入祠堂调解,巧借祠堂文化解决纷争,到祠堂办案。推行以“诉讼服务在一线、调查研究赴一线、巡回审判到一线、判后回访去一线”为内容的“一线工作法”,让案件当事人不出乡、不出村,甚至不出家门,就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审判服务。

  “老百姓看开庭,一方面让老百姓现成的感受法官审判的全过程,另一方面有利于让大家评理。”寻乌县“中国好人”、人民法院陪审员、水源乡袁屋村村民韩存珍说。

  引入客家文化 助推法院调解实践

  吉潭镇圳下村村民潘庆和潘明是两兄弟,两家责任山相邻。由于界址不明确,双方发生争议,闹得不可开交。吉潭镇政府、圳下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都无功而返。

  圳下村“五老”调解队成员之一、曾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刘志华也参与过调解,“以往我们主要调解一些简单纠纷。但遇到这种纠纷,我们不懂法律,有时讲道理也讲不通。”于是,他向寻乌法院挂点联系的法官们请教。

  再次调解时,法官和村干部、“五老”调解队等共同参与。法官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刘志华则适时提起客家祖训,劝导双方“打唔断的亲,骂唔断的邻”(客家方言,意即打不断的亲情,骂不断的邻居)……最终,兄弟俩在刘志华等长辈的共同见证下,重新划界,各退一步以中线为界。

  寻乌当地客家文化底蕴深厚,源远流长。在处理各类纠纷时,法官把以客家人的“中原古风”为核心的朴素正义观引入司法裁判中,引用客家文化的民间习俗、家风家训,大力弘扬吃苦耐劳、艰苦奋斗、努力拼搏的“客家精神”,使司法结果更加接近大众情感,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需求,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刘志华欣喜地说,“近两年来,巡回审判点的法官每月至少两次下乡到村里,也会经常对我们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的培训,便于更好地开展村里的调解工作。20多年来,圳下村没有出现过一个坐牢的人。”

  寻乌法院还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运用客家善良风俗习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将善良客家俗语融入到审判实践中,起到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寻乌法院深度参与乡村治理工作的成效,诚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评价:“寻乌基层司法工作实践充分表明:基层司法是乡村治理和振兴的重要基础,大有可为!”

  中国长安网6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