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进一步治理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
来源:山西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10-16 14:42
为持续规范我省车辆运输车装载,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近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文,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工作。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总体部署,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对于个别地区仍存在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主要表现为半挂车辆运输车在用于装卸的渡板上超长装载乘用车(行业俗称“6+2”“7+2”)。据悉,我省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定期报送违法信息,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源头装载监管
各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乘用车在途运输管理,严禁超长装载运输;要合理制定乘用车运输合同和价格,抵制整车物流企业明显低于运输成本价格的恶意投标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整车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运输,对违法次数多、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要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源头监管,严禁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出厂上路;对于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超长装载运输乘用车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加强路面执法检查,严格处罚违法运输行为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强化路面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车辆运输车“6+2”“7+2”超长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一经发现,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装载超出车厢范围的车辆运输车,责令卸载违规装载的乘用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禁止“6+2”“7+2”等违法装载的车辆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
三、定期报送违法信息,加强违法信息共享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车辆运输车违法信息的收集汇总,包括运载乘用车品牌、发货单位、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等信息,定期报送至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整车物流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整车物流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将处罚结果报送至省运管局,省运管局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四、报送失信当事人信息,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省运管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的车辆运输车、驾驶人、整车物流企业以及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违法运输乘用车的企业纳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按照《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组织做好本省失信名单的认定、发布、惩戒、修复和移除等工作,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上报失信当事人信息。交通运输部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失信当事人信息,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记者 李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