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要探索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
来源:中国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英 | 发布时间: 2020-01-20 08:56
中国长安网北京1月19日电(陈言) 1月19日,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最高检检察长张军表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各级检察机关都要认真落实最高检党组的部署,更新司法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自觉扛起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责任。
张军强调,针对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的现象,必须保护好未成年人,让祖国的未来健康成长成才,这不但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更新司法理念,引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发展
张军指出,未成年人检察是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为对象建立起来的检察业务,其内在规律、职责任务、诉讼程序、评价标准等与成年人司法有着显著区别。对犯罪未成年人必须坚定不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应一体贯彻好“保护、教育、管束”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理念。
第一,把握办案规律。涉案未成年人身心均未成熟,许多情况下,他们既是害人者,又是受害者。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犯罪人往往利用未成年人这一特点,推脱责任,百般抵赖,逃避打击。当前,对认定未成年人构成黑恶犯罪的,尤其要慎之又慎,不仅在事实证据上,更要在政策把握上切实做到不“凑数”。拟认定构成黑恶犯罪并提起公诉的,要由省级院统一严格审查把关。能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未成年人就依法不认定。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交流,通过典型案例研讨、一体推行司法政策等方式凝聚共识,统一司法尺度。
第二,坚持标本兼治。办理个案只是治标,所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都有更为广泛、深刻的社会问题,促进解决存在的社会问题更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坚决摒弃“就案办案”的错误思想,把标本兼治贯穿全过程。要探索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及入职查询制度,继续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尽早更加有效地建成全国层面的制度机制。特别是针对个案暴露出的社会管理问题,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深层次治理。检察建议发出后,要紧盯不放,努力做成刚性、做到刚性。“一号检察建议”就是很好的范例!
第三,落实宽严相济。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并不意味着一味保护,教育、管束不可或缺。对于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该追诉的必须依法惩治,让涉罪未成年人明白违法就要付出代价,同时也教育社会、家长、广大未成年人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明辨是非、引以为戒。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法律规定的,要依程序做好各方面过细工作,充分依法适用。
第四,加强双向保护。既要注重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维护好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努力实现双向保护的平衡、协调。当案件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时,无论是惩治还是预防,无论是刑事追诉还是民事处罚,都要注意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第五,做好综合保护。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实现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的客观需要。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涉案罪错未成年人的顺利回归。检察机关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可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没有专设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应由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或未成年人案件独任检察官办理,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
完善督导制度,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大格局
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会上特别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是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职能部门协力推进。现阶段的工作重点是研究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和实事求是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专门学校原称“工读学校”,是法律规定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形式。专门学校历经数次改革,规模相对萎缩,适用率较低。目前,全国共有专门学校110余所,在校生14000余人。其中只有86所仍在招生,11所已经停办或转为他用,其余学校也不再招收新学员。《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虽然规定了专门学校有关条款,但如何解决招生对象过窄、入校程序司法化等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探索。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保护、教育、管束的办案理念,助推进一步发挥专门学校独特的教育矫治作用。对于拟作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确有必要接受专门教育的,要主动建议、及时协调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其送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要规范专门教育制度,对专门教育的效果,要会同并监督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综合评估。对符合要求的,到期安排回归原学校就读,帮助其不留痕迹回归校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继续接受专门教育,如通过评估时已经成年,则毕业后直接安排进入社会参加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机制,把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管束落到实处。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目前,该制度主要针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促进他们回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要注意运用好这一制度,但同时也应结合实践对该制度进行必要的检视和完善,总结经验后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比如,是否可以不再仅以处刑期限作为封存的条件,规定一些例外情形。比如,对一些重犯率较高的犯罪,包括性侵犯罪,就应当依法由教育部门对拟录入从事教育工作人员进行有无此类犯罪记录的查询,防止一旦从事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相关行业,故态复萌。再比如,对惯窃犯罪,可能就不适于在金融、财务岗位工作,应当允许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这方面的制度,要从实践中摸索规律、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法治,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不断提升,以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的效用。
会议还指出,要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水平,以共和国未成年人检察官的职业担当,为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加美好、更高水平期待,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努力拼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