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零事故”单位创建标准
来源:山西法制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0-07-28 10:21
记者从省政府安委办了解到,近日,我省印发《全省“零事故”单位创建标准和事故统计范围(试行)》,规定了“五到位、两健全、一落实、一及时”的创建标准,进一步推动全省“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零事故”创建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亡人事故,纳入创建单位事故统计范围。
“五到位”包括组织领导到位、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整治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和考核奖惩到位。创建单位要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零事故”创建工作领导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制定方案、建立机制,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影响本单位创建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全方位安全风险排查辨识,分类建立风险台账,制定防控措施,落实防控责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方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台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本单位每年至少对“零事故”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落实奖惩措施。
“两健全、一落实、一及时”指管理机构健全、责任体系健全、会议制度落实和信息报告及时。创建单位要成立“零事故”创建工作安全管理机构,村(社区)配备网格长和安全网格员,企事业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管理机构的六项职责。建立健全和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网格员和各工种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省政府安委办明确,
“零事故”创建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各类道路交通非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村(居)民自建或修缮房屋、窑洞、储藏室等造成的亡人事故,各类消防火灾亡人事故,各类野外用火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燃(煤)气泄漏燃爆亡人事故,非法生产、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亡人事故,其他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高处坠落、高空坠物、中毒窒息、溺水、触电等亡人事故,纳入创建单位事故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