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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我省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六大目标任务

来源:山西法制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0-08-14 10:26

  到2022年,全省涉农法律制度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矛盾纠纷妥善化解,安全隐患整治有效,乡村治安防范严密,基层涉农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明显提高,全省实现“三零”的村(社区)力争达到80%以上。到2035年,全省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的观念牢固树立,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近日,省委依法治省办专门出台了《山西省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小编对《意见》中的六大目标任务进行了梳理。

  加快涉农领域立法

  为“三零”单位创建提供法治保障

  从农业农村重大改革需求出发,重点就维护农民权益、农业支持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强化信访问题处理、完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等方面,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加快健全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不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及时启动修改或废止程序,切实增强涉农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积极开展涉农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律渠道反映问题、维护权益,依法处理违反信访条例的非法信访行为;结合农村安全现状制定分类管理办法,健全常态化教育管理、差异化动态监管机制;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制度体系,全力营造安全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助力平安乡村建设。

  规范村级组织建设

  筑牢“三零”单位创建组织基础

  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动“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全覆盖。依法选举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农村群团组织及各类服务组织,切实发挥各类村级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

  执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村级民主议事协商,积极探索村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完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监督与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推动巡察工作向农村延伸,以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农村微腐败整治工作,严厉整治、依法依纪惩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依法解决乡村涉法问题

  强化“三零”单位创建执法司法保障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执法培训力度,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加强信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协作,形成执法合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强化乡村司法保障,推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涉农纠纷案件。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农村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邪教组织、涉农职务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针对非法收养儿童、 “黄赌毒”等结合释法说理重点打击,针对破坏农村生态环境、侵占农村集体资产、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坚持宽严相济依法打击。

  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完善巡回审理制度,畅通法治渠道、诉讼渠道,推动诉讼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群众诉求依法理性表达、合法权益依法有效保护。加大司法救助特别是刑事司法救助,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及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强化涉农案件审判指导和法律监督,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畅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

  加强乡村法律服务供给

  夯实“三零”单位创建群众基础

  深入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重点培育一批以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持续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宪法进万家”、开展“以案释法”、畅通“法治邮路”等方式,有针对性深入宣传宪法和民法典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深入开展免费法律咨询便民工程,推进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山西法律服务网建设,深化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法律顾问挂牌、预约、上门等服务制度,为乡村提供普惠均等、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强化涉农法律援助工作,全面放宽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推行“一站式”、远程式法律援助模式,逐步将与农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以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快乡镇网上政务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倡导鼓励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主动向农村延伸,打造功能完备、覆盖全面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提升“三零”单位创建工作实效

  把用好用活“枫桥经验”同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结合起来,强化诉源治理,推进诉前解纷,推动实现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信访中心、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人民法庭、治保、法律服务等基层组织和网格员、调解员、驻村民警等基层力量作用,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筑牢维护农村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推进乡村“雪亮工程”,探索建立“互联网+网格管理”服务管理模式,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不良行为青少年等特殊人群摸排工作,动态掌握有关情况,加强教育监督和服务管理;加强乡村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村级心理咨询室,建立经常性社会心理服务机制,对特殊人群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努力从心理层面化解消极因素;严格落实教育矫治、安置帮教、救治帮扶等措施,最大限度预防因服务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事)件发生,确保农村社会井然有序、安全稳定。

  广泛开展示范活动

  激发群众参与“三零”单位创建内生动力

  认真总结开展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制定《山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进一步扩大创建覆盖面,提升创建质量,规范创建程序,促进法治乡村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出台《山西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加强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动态管理,对已被评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定期组织复核,复核不达标的,撤销命名,督促整改,着力推动全省法治乡村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探索开展“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活动,夯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