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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当电诈“工具人”!万荣县反诈中心抓获四名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08-22 11:18

帮人转转账、取取钱

便能得到高额“报酬”

这样既能“助人为乐”

又能“发家致富”的好事,你遇到过吗?

当心!成为电诈“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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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万荣县公安局加大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侦办打击力度,连续破获多起电诈案件,抓获四名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

  案例一:

  8月10日,反诈中心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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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7月8日,张某某接到外地电话,对方询问张某某是否办贷款,张某某同意便加微信。后张某某按照对方要求重新办了一张新的银行卡,对方通过微信教张某某如何开通电子银行,后张某某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仍按照对方要求,将卡内收到的诈骗款转入指定账户,获利340元。

  案例二:

  8月12日,刑侦大队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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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6月下旬,董某某在刷快手时看到“日结兼职”信息,对方给董某某发私信,问董某某做不做日结兼职,董某某表示同意。双方加QQ交流后,董某某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陌生人,非法获利1500元,董某某出租的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资金结算。

  案例三:

  8月19日,反诈中心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范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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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5月初,范某某接到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询问她是否需要办理贷款,后两人加了微信,对方用假的工作证和身份证来迷惑范某某,范某某信以为真。在对方要求下,范某某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新办的手机卡和银行卡绑定后,一并邮寄给对方,范某某出租的银行卡、手机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结算和通信。

  案例四:

  8月9日,刑侦大队抓获涉嫌非法出售手机卡的违法行为人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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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7月初,宋某某接到电话,对方告诉宋某某有出售手机卡可以挣钱的工作,宋某某同意。双方加微信交流,宋某某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手机卡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仍将自己名下的手机卡提供给陌生人,获利1000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董某某、范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法行为人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

  万荣公安温馨提示您: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他人。广大群众应提高防范意识,严守法律规定,拒做“两卡”犯罪“工具人”!

  来源:万荣公安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