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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解读

来源:运城司法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6-05-19 09:33

今年5月是我国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升机关干部依法履职能力,强化法治素养,5月18日,运城市司法局举办第七期法治微课堂,邀请了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张慧珍律师,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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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张慧珍围绕《民法典》担保制度的重大变革、核心要点及典型担保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生活案例,细致讲解了担保设立、法律效力、权利实现等内容,让全体干部职工对《民法典》担保制度有了更为清晰的认知和理解。同时,还梳理了担保制度在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具体实务工作中的应用,为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指引和实践支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通讯员: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