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当前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来源:临猗法院 | 责任编辑:本站 | 发布时间: 2017-09-28 18:03
一、审判管理的职能定位
审判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为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效,强化办案效果,综合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简而言之,就是围绕审判活动这个核心所进行的管理。广义的审判管理又称为司法管理,是指对人民法院人、财、物和案件进行的全面管理,包括队伍管理、行政管理、狭义审判管理三个方面。通常情况下,审判管理是从狭义上来讲的,准确理解审判管理的含义,重点把握以下两方面的关系:
一是要把握好审判管理和审判活动的关系。审判管理与审判活动具有密切联系,它以审判活动为工作对象,是针对如何更好地落实各项审判而进行和开展的,目的在于以严格、科学的管理促进审判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同时,审判管理权又具有不同于审判权的特征,审判管理与审判活动存在明显区别:(1)审判活动的主体是法定的审判组织,而审判管理活动的主体是院长、庭长以及专门设立的审判管理机构;(2)审判活动的内容是适用法律,裁判纠纷,审判管理虽然也关注案件的审理,但最终是为了规范法官审判活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它既监督审判活动,又服务于审判活动;(3)审判管理是由负有职责的相关人员和机构,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主动作为,无必要的前置程序,而审判程序实行不告不理,其被动性与审判管理的主动性形成了鲜明对比;(4)审判活动依据的是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而审判管理活动除了依据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规定外,更多的是从审判工作的规律、特点出发,依据关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是要准确把握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之间的关系。审判监督包含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主要与整体审判质效管理相关,不直接涉及具体案件和实体内容;微观层面主要指上级法院、审委会、院、庭长对个案的监督,与实体结果密不可分。应该说,审判管理与宏观审判监督具有某种内在联系,无论是审判流程管理,还是案件质量评查以及其他的管理措施,实际上是审委会、院长、庭长宏观指导监督职权能的一种优化整合。故而,审判监督权与审判管理权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但是,审判管理同以审级监督、再审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微观审判监督则有明显的不同,二者不可混淆。
总之,审判管理与审判活动及审判监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职能定位是服务与监督,两者不可偏废。一味强调服务,审判管理会流于形式,审判管理权会成为审判权的附庸;一味强调强化监督,不利于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管理权会对审判权形成不适当的干预。
二、当前审判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
近年来,审判管理改革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最直接的表现是,一些法院在对分权式审判管理模式进行“扬弃”的基础上,整合审判管理各方面的资源权力,设立了单独的审判管理机构,统一行使流程管理、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考核等职权。这一积极探索较好地解决了分权模式下存在的权力分散、权责不明等问题,是审判管理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和突破。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审判管理改革是一项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统一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尚未确立 目前,全国法院在审判管理运行机制方面实际存在“双轨制”,一部分法院仍然实行分权式的管理模式,审判管理权分散在立案庭、审监庭、研究室等多个部门;而另有一部分法院成立了独立的审判管理机构,将原分散于多个部门的审判管理权集中起来统一行使。这种“双轨制”并存的状况,不利于审判管理工作在全国法院的统一有序开展,也给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指导带来困难,必须通过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尽快予以解决。
(二)科学的审判工作考评体系尚不健全 建立科学的审判工作考评体系,是审判管理的重要载体和抓手,也是确保审判管理工作成效的关键所在。科学的审判工作考评体系,从根本上讲应当体现公正高效司法、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的要求。但这是一个抽象的标准,具体通过哪些指标来评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定性评估方法,难以客观反映审判活动的运行过程和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模糊性、主观性等不足。定量评估方法,重在关注年人均结案数、调解率、发改率、申诉信访率等显性指标,虽然相对客观,但能否全面反映审判工作质效,则存在争议。如何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统一,体现科学发展要求和司法工作规律的考评体系,仍是审判管理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
三、进一步健全审判管理机制的建议 加强审判管理,提升管理效果,健全机制是关键。为此,要努力在建立健全以下机制上取得新进展。
(一)要建立健全统一的权力运行机制 不断提高审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应当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具体来说,就是要成立以院领导牵头,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审判管理委员会,下设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审判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承担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统计分析、审判经验总结、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分析研判、审判绩效考评等职能。审判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应当原则性强,公道正派;业务熟练、精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地群众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审判管理的权威性,确保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 审判流程管理是对法院审判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工作公正、高效、有序运转的程序保障。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推广,审判流程管理方式也要实现与时俱进,要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手段实现对审判流程严谨周密的控制,使得审判程序从入口到出口,即从立案、排期、开庭到送达、结案、执行、归档全过程有一个统一的控制枢纽,通过这一枢纽实现审判管理的系统化、网络化、自动化。为使流程管理不流于形式,要建立和完善跟踪、督办、催办、预警、通报等制度,重点加强对审限延长、中止、中断、审限扣除等情况的监控和管理,使得院、庭长及监督管理等部门能够对收结案情况、案件审理进度、延期审理报批情况、超审限等情况进行全面掌握,有效防止久拖不审、久审不决等现象,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要建立健全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各级法院对本院审结案件的实体、程序、文书制作、案卷归档等情况进行内部检查、评判。经过多年的探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逐步走向常态化、规范化,对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办案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如果说质量评查是对办案水平、能力、质效的裁量,那么统一的质量评查体系和标准就是一把用来衡量的尺子。这把尺子不仅要统一,更重要的是本身要有科学性、可行性,能够体现司法工作规律和特征,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审判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划分为公正、效率、效果三个二级指标,其下,又分别由若干个三级指标组成。这是建立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的有益尝试,应当在总结经验、广泛征求各类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为确保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体制的有效运转,还应当加快建立统一的审判信息数据采集平台。目前,不少法院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审判管理软件,对于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在此基础上,研究开发全国统一的审判管理软件,确保审判数据和信息录入规范统一,为案件质量评估提供支撑。
(四)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 审判绩效考评,就是根据审判工作的目的、功能和特点,综合运用法学、统计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对审判工作质量、效率、效果和社会满意度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体考评。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单一的评价,审判绩效考评则是对案件质量和效率进行的综合性、系统性的评价,是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法院和法官工作业绩的审判管理制度。构建科学的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对调动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也是审判管理工作不断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审判绩效考评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法院,第二个层次是对业务庭。第三个层次是对法官个人。要针对这三个层次,分别设置考评指标体系。绩效考评不能仅仅限于办案质效,还应包括司法作风、司法能力、群众评价等方面,以金方位地反映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法官的工作状况。绩效考评的结果应与评先评优、晋升晋职、奖惩等内容紧密结合起来。
(五)要建立健全审判组织管理新机制 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制度,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强化合议庭及其成员的职责,确保合议庭成员地位相互平等,对案件的裁判享有同等的权力,承担同等的责任。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方式、时限、审委会委员的责任等,合理调整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选,注重选任业务能力强的资深法官担任审委会委员,优化审判委员会的机构。进一步理顺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院、庭长与合议庭之间的关系。审判委员会只讨论决定极少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其余案件均由合议庭直接作出判决。改革案件审批制度,推行院、庭长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直接参审参议,院长、庭长通过担任审判长亲自审理案件,加强对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完善院、庭长审签裁判文书制度,明确其审签裁判文书的权限、范围、责任。
(六)要建立健全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审判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既要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又要有约束机制、严肃审判纪律,强化工作责任。为确保审判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健全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所谓司法过错,是指具有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与审判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或造成其他不良法律后果的行为。这一界定包含了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内容,反映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司法过错,仍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鉴于此,需要尽快出台全国法院统一的关于司法办案过错责任制方面的具体规定,以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办案标准。有一点应当明确,就是因为办案人员对相关法律、证据材料等理解上的差异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同,不能认定为司法办案过错;仅仅由于司法能力方面的原因,导致案件处理出现一定的差错,也不能不加以区别地归为司法过错,而是要做具体分析。健全司法过错责任制,一是要建章立制,做到有据可依,二是要严格落实,切实发挥作用,这是强化审判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