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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首例婚姻关系解除案

来源:运城晚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1-05-25 16:10

  丈夫隐瞒精神疾病 妻子要求离婚

  稷山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首例婚姻关系解除案

  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撤销婚姻关系的纠纷案件,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判决的首例此类案件。

  案件简介

  原、被告于202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不到半年便登记结婚。结婚3个月后,原告发现被告时常整夜不睡觉、大声唱歌、胡言乱语。打听后才知道,被告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原告尝试与被告一起生活,但确有困难,无奈于2021年3月向稷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审理期间,经原告请求,承办法官调取了被告在稷山县精神病医院的病历。病历显示,被告在婚前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且出院时仍未痊愈。

  法官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被告在结婚登记前隐瞒病情,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原、被告婚姻关系。

  宣判后,承办法官对被告父母进行耐心地释法明理,希望被告能积极配合治疗、放松心情,争取早日康复。被告及其家人表示,经过这次的案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有不妥,会听从法官劝解,积极治疗。本案的圆满解决,也是新法新判的司法新开篇。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民法典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结婚的条件,将婚姻的权利交还给当事人自己,更加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选择权;但要求患病一方婚前必须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已登记的婚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为一年,即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