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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严厉打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运城检察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09-14 11:42

  现今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食用保健品调节身体机能以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但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在购买保健品时,不查看商家经营资质,也不查验食品合法凭证,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非法销售含有有毒有害原料的“保健食品”,极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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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购入“德国黑金刚”、“美国伟哥”、“黑金刚超浓缩片”、“老中医补肾丸”、“硬十天”、“每粒坚”、“黑蚁王”、“藏药”等保健品,并在自己经营的计生用品经销部对外售卖,非法获利160余元。

  2023年11月7日,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当场查获上述违法产品60余盒,经检测均非法添加了西地那非成分。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获利虽小,危害却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在没有办理保健品经营许可证、未查验食品来源和合法凭证的情况下,非法购入掺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并对外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王某某已被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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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俗称“伟哥”,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过量服用可能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患,不当服用也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此外,西地那非与硝酸甘油等硝酸酯类药物一起使用,会导致血压急剧下降,严重时可能危及生命。西地那非是禁止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的物质,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健品在法律上定性为“食品”一类,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容不得半点马虎,试图枉顾他人生命健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要承担刑事责任。从业人员要心存敬畏、遵纪守法,守好保健用品的底线,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理性选择保健产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

  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对于破坏食品安全、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持续严厉打击,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运城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