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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张玉玺案“疑罪从挂”22年 重审被判无罪

来源:法制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02-13 09:44

  原标题:背负27年犯罪嫌疑人名声河南张玉玺疑罪从挂22年被判无罪


  制图/高岳


  今年春节前夕,在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的第22年,张玉玺终于拿到了夏邑县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书,摘掉了犯罪嫌疑人的帽子。

  27年来,张玉玺终于过上了一个平静的春节。

  27年前,因与邻居张公社斗殴引发命案,张父死亡,案件迟迟没有结论。这27年里,张玉玺与张公社一家没过上一个舒心的春节。

  当地一名政法干警也坦言,办理此类案件最棘手,特别是有亡人的一方,情绪尤为激烈,要求偿命,在证据有瑕疵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往往不敢轻易放人,也不敢轻易下判,致使案件迟迟不能结案。

  “案子虽然结了,但双方的积怨还没有消除。这种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命案,在农村的危害性特别大。”当地一名村干部说。


  邻里纠纷引发命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对张玉玺的起诉书显示,1992年7月3日上午,张玉玺因纠纷与本村村民张公社发生口角、厮打,继而引发双方家族人参加厮打。在殴斗中,张玉玺手持铁叉猛击张公社父亲张超明的额顶部,致使张超明当即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下午1时许,张玉玺被传唤到夏邑县李集镇派出所,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

  张玉玺被羁押近5年后,夏邑县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提起公诉。

  1997年5月19日,夏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玉玺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我没有用铁叉打张超明。”张玉玺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院。

  1997年10月28日,商丘市中院二审裁定,张玉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案件发回重审前6天,即1997年10月12日,张玉玺的堂弟张胜利和张叶在浙江海宁被公安机关抓获。

  时隔近4年,2001年6月7日,夏邑县检察院对张胜利、张叶二人提起公诉。指控称,在这起殴斗事件中,张胜利持木棒猛击张超明头部,致张超明当即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叶持木棍将张公社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系轻伤,二人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故意伤害罪。

  2001年7月19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张胜利有期徒刑13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叶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后,张胜利、张叶均未提出上诉。

  2001年9月11日,已被羁押9年的张玉玺被取保候审。


  两个家庭深受影响


  从看守所出来后,张玉玺没有回家。

  案发时,30岁的张玉玺有3个孩子,女儿5岁、大儿子3岁、小儿子刚满1岁。因张超明的死亡,他的家被张公社亲属砸了,堂屋停放着张超明的尸体。

  为了躲避村里人的白眼和死者家属的辱骂,张玉玺的妻子带着小儿子外出打工,其父母带着孙女和大孙子在出嫁的女儿家附近搭建了10多平方米的小窝棚居住,曾一度外出讨饭。

  张玉玺从看守所出来已过去近10年光景,女儿、儿子对张玉玺几乎没什么印象。他来到父母住的小窝棚,心情异常沉重。之后他拉来些碎砖,在旁边又盖了一个大点的窝棚,直到其母去世。

  之后,张玉玺与妻子隐姓埋名躲到了海口,在工地上搬转头、打零工为生。

  张公社一家也因这次群殴发生改变。案发时,张公社仅有18岁。在他们看来,父亲不能就这样死去,死了无人抵命,非常冤,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一位村民说,不少村民对张公社家充满同情,毕竟死了人。张玉玺一家人也为此付出了代价,坐牢的坐牢,没坐牢的不敢回家。

  一审判决后,张玉玺的父母曾劝他不要上诉,“过几年就出来了,别再折腾了”。

  在老人眼里,对方家里有人死亡,属于“死有理”,应该认了。

  但张玉玺觉得委屈,“没打死人为什么要认?不能再这么不清不白地活着”。

  张玉玺开始向办案机关反映自己的情况。他没想到,竟持续了这么多年。

  让张玉玺感到欣慰的是,在这期间,借住在妹妹家的两个儿子考上了大学。2015年,两个儿子在郑州的工作也稳定下来,张玉玺和妻子从海南回到河南郑州,与儿子住在一起。两个儿子也帮助张玉玺找律师进行申诉。


  重审开庭再现波折


  张玉玺的辩护律师徐昕认为,1997年10月28日,商丘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的21年里,张玉玺既未收到夏邑县法院的开庭通知,也未收到夏邑县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书,也未被通知解除取保候审。从1992年案发,历时26年案件仍然悬而未决,既未判决其有罪,也未宣告其无罪,是一起典型的疑罪从挂案件。

  2018年8月6日,张玉玺收到了夏邑县法院8月14日开庭的传票,其辩护律师也接到了出庭通知。

  2018年8月13日下午,夏邑县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张玉玺的辩护律师徐昕、郑晓静对法院通知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生效判决书确定张胜利是张超明致死的唯一行为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诉权耗尽”。

  死者之子张公社认为,张玉玺也是致父亲死亡的凶手,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应由商丘市中院管辖。

  在这次庭前会议上,徐昕认为,张玉玺的起诉书和已生效的判决直接矛盾,建议检察院撤诉。庭前会议后,夏邑县法院又取消了8月14日的开庭,决定延期审理。

  2018年9月6日下午,夏邑县法院再次召开庭前会议。夏邑县法院明确称,经请示,他们有管辖权,将按照程序审理本案,并同意启动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检方申请三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律师也提供了两份新的证据。在这次会议中,检察院明确称不同意撤诉。

  经过2018年8月13日、9月6日两次庭前会议,夏邑县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开庭审理张玉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本次开庭,检察院并未更换起诉书,仍以相同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起诉。

  从上午9时开庭,到下午2时30分许,审判长宣告张玉玺无罪时,他当庭痛哭。

  “这样一起案件当庭宣判无罪,在中国司法史上少有,我们也没料到能当庭宣判。”郑晓静说。


  法院公开称汲取教训


  “此案被长期搁置,作为审判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院将深刻汲取教训,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这是夏邑县法院当庭判决张玉玺无罪后,在官方网站公开刊发的《关于被告人张玉玺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说明》的反思。

  这份“情况说明”称:

  被告人张玉玺故意伤害一案,夏邑县检察院于199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于1997年5月19日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被告人张玉玺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宣判后,张玉玺提出上诉。在商丘市中院二审审理期间,参与殴斗的张玉玺之弟张胜利、张叶被抓获归案。商丘市中院于1997年10月28日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并建议与张胜利、张叶并案审理。但是,张胜利、张叶归案后,夏邑县检察院于2001年6月7日单独起诉了张胜利、张叶,指控张胜利持木棍将张超明殴打致死,张叶将张公社殴打致轻伤。本院基于夏邑县检察院的起诉于2001年7月19日作出判决,认定张胜利持木棍将张超明殴打致死,张叶将张公社殴打致轻伤,判处张胜利有期徒刑13年、张叶有期徒刑3年。本案被商丘市中院发回重审后,被告人张玉玺仍被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2001年9月1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经审理认为,另案被告人张胜利、张叶归案后的供述及张超根的证言证明张超明系被张胜利持木棍击打头部致死的事实,与尸体检验报告中“张超明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外血肿、颅脑损伤死亡”的结论相吻合。本案没有能够证实张玉玺持铁叉致死张超明的客观证据;被害人张超明的亲属张超亮、杜瑞莲、张公社、王素芹等证人的证言在张胜利、张叶归案后发生了明显变化,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证明张玉玺持铁叉致死张超明的定案依据;被告人张玉玺的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故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证明起诉书指控的张玉玺手持铁叉猛击张超明额顶部,致使张超明当即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玉玺持铁叉致死张超明的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接到无罪判决书后,张玉玺说:“今年,我们全家终于能过一个好年了。”

记者 赵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