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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公安破获系列盗窃汽车三元催化器案件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1-01-08 15:15

       运城长安网讯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三零”创建工作,盐湖公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以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总目标,紧抓影响群众安全的“盗抢骗”民生案件的侦破,采取强力措施,坚决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对于破获的案件及时追回赃物为群众挽回损失,筑起“破小案、保民生”的坚强防线。近日,盐湖公安大渠派出所依托群防群治力量,抓获一名盗窃嫌疑人,成功破获系列盗窃汽车三元催化器案件。

       2021年1月6日3时许,大渠派出所民警接到警民联动报警电话称:恒大名都小区保安在小区外围巡逻时控制一名盗窃汽车排气管嫌疑人,现场发现作案摩托车一辆,以及部分作案工具。接报后,值班民警迅速到达案发地点,将嫌疑人原某带回派出所展开调查,并对作案工具进行扣押。

犯罪嫌疑人原某

       经查:犯罪嫌疑人原某(男,30岁,盐湖区人)系吸毒人员,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在民警调查过程中,其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2020年9月犯罪嫌疑人原某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不思悔改,为获取其吸食毒品所需的费用,以盗窃为目的,多次骑摩托车在盐湖区范围内对五菱面包车三元催化器实施盗窃,将部分三元催化器低价卖出,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犯罪嫌疑人原某指认现场

       目前,犯罪嫌疑人原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