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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动动人 泄愤被行拘

来源:垣曲公安微警务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10-21 11:30

  9月10日8时许,张某某(男,42岁,山西垣曲人)前往音悦汇院内寻找毕某某,二人因感情纠纷与其发生口角,后张某某开车将毕某某带至西峰山村东东加油站附近,与毕某某再次发生了争吵,张某某在毕某某面部扇了两巴掌,致使毕某某右眼受伤。毕某某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

  10月16日,张某某因殴打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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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23时许,张某某(男,53岁,山西垣曲人)酒后从家中走到新城镇舜王南街某宾馆内,无故对该店老板袁某某进行辱骂,并扇了袁某某两耳光。

  10月12日,张某某因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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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0日凌晨3时许,杨某(男,33岁,四川人)酒后回到水利局家属院,在自家门口坐了几分钟后,将邻居王某某家门口种植的二十余盆花全部连根拔出,并将王某某的门帘损坏,损毁物品共价值一千六百元左右。 10月9日,杨某因故意损毁财物被依法行政拘留。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警方提醒

  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请广大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通讯员:安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