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共享单车 轻者罚款重者判刑
来源:山西法制报 | 责任编辑:本站 | 发布时间: 2017-05-16 16:33
2017年以来,摩拜、ofo等共享单车呈井喷式投放,多个城市出现了共享单车的身影。由于其使用的便捷性,共享单车在用户中的普及率大幅提升,骑共享单车已然成为民众出行的日常。然而,在共享单车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被“虐”、被盗等诸多问题,近日,记者就故意毁坏或独占“共享单车”等问题咨询了律师。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百策:毁损有过失与故意之分。如果是过失毁坏共享单车,这是一种过失行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为单车使用人租用单车时,已与共享单车的提供方形成一种租赁共享单车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单车使用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共享单车。对单车使用人过失致使单车损坏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单车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所损坏的单车的法律责任。反之,如果行为人是故意毁损,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具体而言,故意毁损、破坏共享单车行为,要看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适用刑事处罚。是否涉嫌犯罪可以从损毁财物的价值上作出一定的判断。如果用户在租用共享单车后,故意损毁、破坏单车,毁损单车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整的,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毁坏共享单车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属于《刑法》调整的,根据毁坏数额大小及其他严重情节,可能会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刑事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如果盗窃共享单车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整,最重可处15日行政拘留,可并处1000元罚款。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调整,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多家新闻媒体报道,有人将共享单车放在车辆后备箱搬离至所投放使用的地区,还有些人为了方便自己使用,擅自在共享单车上另加锁链,等等。种种恶劣行为引来了大众哗然,民众纷纷从道德角度进行谴责。这类行为使共享单车投放失去“共享”的意义,已经涉嫌行政违法,甚至是刑事犯罪。共享单车的承租方在使用后负有返还单车的义务,如果违反返还义务,将其据为己有,轻则行政拘留或罚款,重则涉嫌侵占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