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买车借钱 假证抵押是否构成诈骗
来源:山西法制报 | 责任编辑:李江 | 发布时间: 2017-09-04 16:40
【案情】
2007年左右,受害人梁某经太原朋友武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莫某莲。不久,莫某莲以做生意亏本为由向梁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同年下半年,莫某莲给梁某打电话称,其朋友在深圳搞走私汽车生意,能弄到便宜的高档车,梁某便让莫某莲帮忙买一辆,莫某莲说必须先要定金,随后梁某便给莫某莲卡上打款7万元。
2007年底,莫某莲又向梁某借款5000元,后来二人见面后,莫某莲就给梁某写了一张共计欠款13.5万元的借条,梁某要求莫某莲将其车作为抵押,后莫某莲将车上的权属人为姜某的一房地产权证书交与梁某作为抵押。此后,莫某莲又以小孩上学为由陆续向梁某借款,前后共计18.5万元。其间,莫某莲于2009年4月18日以现金柜台存款方式,归还梁某4万元。
后梁某于2010年11月向代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时,车一直没有买成,欠款亦未归还,莫某莲也失去了联系。2012年4月10日,代县公安局民警向东莞东城区房地产管理所核实抵押的房地产权证书,得知该证书在东莞市房管网络管理系统没有任何登记记录。2013年,莫某莲归案后归还梁某全部欠款,并得到梁某的谅解。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莲在没有能力买到走私汽车的情况下,声称可购得,并收取他人定金7万元,后归还4万元,并在被索要买车款时,向受害人用假房产证作为抵押,该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其中部分借款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为诈骗罪,证据不足,不能支持,应以借贷关系处理为妥,且已归还。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后,原审被告人莫某莲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所提量刑重的上诉理由,根据被告人莫某莲与受害人的经济往来情况,综合本案中被告人在骗取他人钱财后的犯罪事实及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等情节,被告人莫某莲的行为显著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莲犯诈骗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评析】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场看似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价其实是相当沉重的,这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压力。一方面,被害人追索借款、得知被骗、公安报案的过程漫长又充满焦虑。另一方面,被告人虽因行为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但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对其时间成本以及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影响显然不是简单能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注意五个方面:
一是查清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诚信和还款能力,降低交易风险;二是借款人有配偶的要求其配偶在借条上签名,以防个别债务人以离婚为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三是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确保债务人无法还款时用抵押物实现债权;四是将款借出后,常与借款人联系,及时沟通,以防债务人躲债;五是知道债务人下落不明,应及时起诉,同时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以便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