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发生意外死亡 同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山西法制报 | 责任编辑:李江 | 发布时间: 2017-08-21 16:38
近年来,因为同在一个酒桌就餐,餐后醉酒者之一在返程途中意外致伤或者致死,从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损害赔偿案件,在基层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同饮者一般都要承担或多或少的赔偿责任。
案情〈〈〈
2016年8月26日下午,牛某骑摩托车到本镇另一行政村找其同学董某玩,二人又一起到彼此相识的王某家喝酒。喝了一会儿,因主人王某有事聚会结束。牛某觉得未尽兴,董某便让牛某到自己家再喝点,途中又遇到几个熟人,六个人到董某家继续喝酒。喝酒接近尾声时,蔡某到董某家借东西,也坐下参与,七个人喝完第二场酒,各自散去。董某让牛某路上小心,或者搭蔡某的汽车走,但牛某还是骑上自己的摩托车离开,当天傍晚被发现倒在路边水渠内,已经死亡,交警责任认定系单方事故。
牛某的妻子和儿子将参与两场喝酒的七个人全部诉至法院,要求七被告共同赔偿因牛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的20%,计11万余元。
裁判〈〈〈
一审法院酌情判令各被告分别承担6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七名被告都感到很委屈。董某认为,自己基于同学情谊盛情款待并提醒牛某不要骑车,自己没有过错;蔡某则更感到冤枉,因为自己是去董某家借东西在大家推让下才碰了一杯酒,自己不是共同饮酒人。二审法院对其中五名被告人调解结案,对另两名被告人维持了赔偿损失的判决。
评析〈〈〈
法院认为,各被告与死者牛某共同饮酒,彼此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牛某饮酒后的反应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均应积极避免饮酒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各被告在知道牛某骑摩托车回家时,理应进行劝阻、制止、护送或者通知其家人,但各被告未尽到此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董某作为饮酒活动的组织者责任最大,最后一个偶遇喝酒的人责任最小。其他人应均等承担责任。
判后语〈〈〈
中国人热情好客,亲朋往来中经常推杯换盏,一醉方休。殊不知,一场酣畅淋漓的共饮,也可能带来对簿公堂的严重后果。日常生活中,类似本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共饮者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通常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能够同桌饮酒,一般都是彼此相熟者,他们对彼此的身体状况和酒量是有着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知的,也因此产生了劝告、照顾甚至护送的义务,这是因共饮者的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不作为义务。但承担责任的大小,要根据饮酒前后受害人的状态由法官酌情确定。比如明知受害人不胜酒力而极力相劝,或者明知受害人喝得不省人事而将其丢下不管,共饮者承担的责任就要较重;而且,因各个共饮人与受害人关系的亲疏亦有不同。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无论有多少人参加共饮,他们总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受害人全部损失的20%为宜。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