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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名目,黑中介低价“租房合同”诈骗47万余元

来源:中国长安网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8-05-28 10:18

  谈及租房遇到的“黑中介”的经历,很多大城市的房东、租客都不陌生。混迹于房屋买卖、租赁市场的“黑中介”让那些“只想找一个温暖的家”的人们苦不堪言。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房屋租赁“黑中介”人员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这些“黑中介”团伙作案,组织完善,多位房东、租客遭受损失苦不堪言。

  为诈骗注册“皮包公司” 招聘选址一应就绪

  

  2014年4月,经与石某密谋,被告人迟某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了W公司,认缴资金100万,并无实际出资,经营房屋委托、租赁业务。创办公司是个幌子,俩人计划以高价从房东处租进房屋,与房东约定二个月或一个半月的空档期(也称免租期、空窗期、工作期),仅支付第一个季度的剩余一个月或一个半月房租,利用空档期低价将房屋转租给租户,得半年或一年房租后与房东、租户断绝联系并卷款逃跑。此后,俩人开始“招兵买马”,找到了颇有人脉的本地人安某,安某了解后与迟某、石某一拍即合,随即帮忙招聘业务员林某等十几人。人员齐备后,迟某承租了一套两居室作为办公地点。至此,W公司摇身一变就成为了石某为总经理,迟某、安某为经理,下设主管、业务员,有固定营业场所、有交流平台的“正规”房屋中介公司。

  完善细化公司业务流程分工行骗势如东风

  业务员用两张不同的电话卡分别在58同城网、赶集网等网站上寻找房源和发布房屋租赁信息。先以公司名义与房东签订为其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委托合同,并向其支付第一年第一个季度除空档期外的一个月或者一个半月的房租。后在与房东签订委托合同的三个月内,迅速以低价与租客签订租期为一年、半年的长期租赁合同并收取房租和押金,房租打入公司赃款账户后扔掉电话卡、关闭微信与房东、租客断绝一切联系。

  行骗如火如荼暗藏祸心狡兔三窟逃之夭夭

  此后,公司的业务开展的如火如荼,迟某等人还以同样手法注册了数家公司,经营模式相同。因房源多、租金低,该公司俨然成为顺义区房屋租赁市场的一颗新星。仅仅三个月的时间,该团伙先后骗取张某某等32人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此后该团伙又将办公地点转移至本市其它区县,继续作案。纵然狡兔三窟,怎奈法网恢恢,该犯罪团伙后被抓获。 undefined 迟某等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合同假象掩盖行骗之实,骗取他人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达47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近日,一审法院已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迟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对于不同于市场同期情况的房屋租赁行为要提高警惕、注意甄别,不要轻易支付大额钱款,以防财产损失,本案中虽然迟某等人作案的隐蔽性强、迷惑性大,但房东、房客绝大多数都没有见过面,更没有进行过必要的沟通,给非法黑中介提供了作案的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