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以案释法 >

法律与亲情的碰撞——亲兄妹为拆迁款对簿公堂

来源:山西长安网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9-01-10 09:47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家庭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有时为了争一己之利,一家人甚至对簿公堂,最终伤害亲情。近日,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原平市新原乡解放街村村民张某,妻樊某。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女张某甲、次女张某乙、长子张某丙、次子张某丁。张某于2011年去世,次女张某乙在张某生前已经去世,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女儿邢某甲、长子邢某乙、次子邢某丙、三子邢某丁。张某生前与妻樊某在解放街村建筑宅院一所。张某去世后一直没有分割。该宅院由次子被告张某丁与母亲樊某居住。2018年春季,因为原平市前进街东拓,解放街部分民宅被征用拆迁,原、被告父亲遗留的宅院也在征用拆迁范围内。政府给予该宅院的征用拆迁补偿费为923867元,其中包括现金542363元,安置房房票价值381504元。该补偿款全部由次子张某丁领取。原告张某甲和张某丙与被告张某丁协商分割未果,遂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二原告应该继承份额231015.7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樊某表示不参加诉讼,其应该继承的份额给次子张某丁;次女张某乙的直系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征用拆迁的房产系原、被告父母亲张某、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父亲去世后,属于父亲张某的房产应该作为遗产继承,只是因母亲居住而未进行分割,由原被告母亲樊某作为共有人一直使用管理。该房产被征用后,安置补偿费的一半461933.5元,属于原被告之父张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张某甲、张某丙、被告张某丁、妻子樊某、次女张某乙继承。次女张某乙先于父亲张某死亡,次女张某乙应该继承的部分由其子女继承。次女张某乙的直系子女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张某的遗产应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丙、被告张某丁、妻子樊某等额继承。该安置补偿费应由原被告母亲受领后再行处分,而不应由被告张某丁领取。被告领取并占有该全部补偿费用,是对原告继承权的侵害,属于原告继承的部分应该返还原告。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丁给付原告张某甲应该继承的安置补偿费115483元、给付原告张某丙应该继承的安置补偿费115483元。

  以案释法

  “遗产继承”,简单的四个字,却酝酿着无数复杂的家庭纠纷。由于继承纠纷引发的矛盾,造成父母与子女关系淡漠,同胞兄弟姐妹对簿公堂,亲情遭受着一次又一次的考验……依照继承法规定,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对于继承份额分配的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张某的子女和妻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对房屋拆迁款平均分配。同时,法官在此也告诫广大群众,遗产诚可贵 亲情价更高,家庭既是社会的细胞,又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面对遗产继承时,首先要以家庭和睦为前提,切忌不能见利忘义、漠视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