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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婚宴宾客因食物中毒身亡 法院判宴客主家和厨师都有责

来源:法制时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10-31 09:03

  秦某受邀到同村李某家参加其子李某某和儿媳石某的婚宴。吃完婚宴后,秦某突感不适,出现反复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症状,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食物中毒。后因病情极其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秦某家属认为,李某一家在办婚宴过程中,存在未向参宴人员提供清洁卫生且安全的食物,未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和聚餐场所,未对食品加工过程严格把关等行为,导致酿成此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悲剧发生,其本身存在严重过错。秦某的死亡与李某一家的宴请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太某等8名厨师作为此次婚宴食材的采购及加工制作者,存在未向参宴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要求的食物,未严格把关食品加工过程每个环节的过错行为,应与李某一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新人李某某夫妇认为,婚宴是父母向村里申报后举办的,其一家人不存在侵犯秦某生命权、健康权的事实。据调查,其家里提供的各类食材餐具均无异常,虽在凉鸡中检测出细菌,但秦某的呕吐物中并未检测到该细菌,秦某死亡原因与自家婚宴无因果关系。如案件中认定的确存在部分侵权事实,该侵权后果也应由8名厨师承担。因为婚宴办理申报表中有厨师的名字,作为聚餐的参与者,订制菜单、买菜、确定菜品、将菜品拉到客堂都是由厨师确定的。他们发现使用的菜品中有牛肝菌时,已经提醒厨师更换菜品,厨师拒不更换,其一家人已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8名厨师辩解,厨师订制菜单只是提出建议,最终是否使用菜单上的菜品由婚宴举办人来确定,菜品也是举办人购买的。8人在该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秦某应邀参加李家婚宴后食物中毒,故秦某的死亡与食用婚宴食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相关责任人应对其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现有证据看,虽秦某系参加婚宴后食物中毒死亡,且从婚宴剩余食品凉鸡中检出“副溶血性弧菌”,也有证据表明婚宴菜品中有野生菌,但秦某因食用何种食品导致最终中毒死亡并不明确,而婚宴的举办过程中又涉及食材的选定、采买、保存、清洗、烹饪加工等诸多环节,以上环节均可能是导致秦某食物中毒的原因。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认为,在无法明确婚宴哪一环节发生问题的情况下,以上环节均具有发生食物中毒的可能性。因此,宴客主家和8名厨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