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子女、婿媳,要有书面协议
来源:现代快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1-06-17 15:45
李某和张某原本是夫妻,婚后买了套房,登记在两人名下。为了买这套房,张某的母亲王某曾提供了首付款180万元。没过几年,李某和张某选择协议离婚。随后,王某以借贷关系为由,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庭,要求还这笔钱,却被法院驳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算借贷吗?
本案中,王某的儿子张某认可了母亲说的借贷关系。但李某辩称,王某的转账出资行为属赠与,且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并不是借贷行为。
承办法官表示,受传统家庭文化影响,父母在出资给儿女买房时,一般未明确或不愿明确出资的性质和出资对象,导致子女离婚时出现纠纷。从现实情况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更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钱,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出资为借款的情况下,应由父母承担证明责任。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借贷的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已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交付。借贷合意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款这一事实的共同认可。王某替李某、张某支付房屋首付款时,两人并没有向王某出具过借条,王某也没有提供当时与两被告达成借贷合意的其他证据,如公证书、手机录音等证据,现仅是与王某有利害关系的儿子张某单独认可属借贷,而李某对此并未认可。
是单独赠与还是共同赠与?
那么,王某的出资行为是对儿子张某的单独赠与,还是对李某、张某的共同赠与?法官表示,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某的赠与行为并未明确赠与一方,且房屋登记在李某、张某两个人的名下,应认定为对两人的共同赠与。
与子女有金钱往来,宜提前协议
父母咬咬牙,把自己半辈子的积蓄拿出来贴给儿女买房的,如何提前规避子女离婚时带来的财产分割风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兵支招:父母对子女、婿媳有金钱资助,最好要先以书面形式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借款,一定要儿女写借条,并保留证据;如果是赠与,要明确表示赠与谁。有的父母会要求写“离婚就还钱,不离婚不用还”的收条。总之,提前协议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