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便民开足马力 公司大院里敲响法槌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09-17 09:56
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结合到审判执行实际中,立足司法职能,从群众最关心的基本问题着手,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审判执行实际工作中,是万荣县人民法院深化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9月15日,万荣县人民法院荣河法庭在当事人公司现场开展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的同时也就地化解了矛盾纠纷。
2015年5月28日,原告潘某向被告孙某出售聚羟酸20吨,因被告不能及时支付货款,便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上载明20吨聚羟酸的价值为56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万荣县人民法院。
9月15日上午,荣河法庭庭长杨晓东带领法庭审理团队来到某建材公司,现场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称其向被告送货两次,应支付货款共计112000元,被告仅支付一次货款56000元,第二次货款56000元未支付。被告辩称,原告只向其送过一次货,且货款56000元已支付。原告无法提供其向被告送过两次货,且第二次货款56000元未支付的证据。
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原告讲解法律规定,最终原告撤回诉讼。
巡回法庭把整个审判过程以“现场直播”的方式,将法律知识呈现在群众面前,既用法律手段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起到了宣传法律效益,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流动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
本案中
原告称其向被告送货两次,价值共计112000元,被告已向其支付一次56000元货款,剩余56000元货款未支付。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原告举不出向被告送两次货,且被告第二次货款56000元未支付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大家要注意增强证据意识,特别是交易的双方,要完善货物交易交款的手续,为以后的维权提供有力的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