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公益诉讼双管齐下 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4-03-13 11:07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范洁)2020年4月份某晚,姚某某伙同董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在芮城县风陵渡镇古贤黄河滩河道内偷挖河砂三车共60余吨,董某某负责装砂,姚某某负责运输和销售,后因所挖河砂含土过多,便将河砂倒在沟地。
案发后,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董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已于2023年3月被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向芮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审判庭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又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姚某某、董某某赔偿已盗采的60余吨河砂价值损失约960元。
芮城县人民法院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姚某某、董某某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姚某某、董某某自愿支付赔偿金960元。2023年8月5日,芮城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经审查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芮城法院于2023年9月10日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后,对于被告人姚某某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姚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赖以生存发展的宝贵资源。黄河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违反该法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以法之名,共护黄河,芮城法院探索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一案双审,双管齐下,同向发力,既惩治了违法犯罪又快速解决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有效填补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保护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