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母亲生活难 7岁女童状告生父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05-31 10:35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崔志攀)5月27日,运城市司法局举办模拟法庭。市法律援助中心党支部书记张涛担任审判长,中心其他工作人员担任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原被告及其代理人等。市司法局全体干部职工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原告为七岁非婚生女孩,出生至今7年,一直由母亲独自抚养,原告母亲与被告在南丰商城打工期间相识,2016年5月26日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两人在同居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吵。被告在2017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128000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鉴于双方已有同居生活的事实且女方已怀孕,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男方彩礼款78000元。2017年8月19日,原告出生。现原告跟随母亲租房居住,生活极其困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承担抚养教育责任。
根据被告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与原告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父女关系进行了鉴定。该中心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不考虑近亲情况的前提下,支持被告为原告的生物学父亲。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围绕“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承担标准”等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激烈辩论,整个庭审过程有条不紊,程序严谨合法,语言运用得当,以真实的庭审场景,再现案件庭审全过程。
庭审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自2017年8月19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抚养费8万元。
被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原告系原告母亲与被告的非婚生女,其自出生至今一直由其母抚养,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原告的生父,应当负担原告的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考虑到原告目前7岁,被告近三年内收入来源不稳定,结合当前本地人均收入及消费情况,本案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