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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因槐树被水淹致死引发的官司……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08-06 14:59

汛期过后

一家单位将雨水排入旁边的槐树地里

大量的雨水导致槐树被淹

槐树死亡带来的损失

应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芮城辖区居民李某某承包10.5亩河滩地用于种植槐树。某单位工程施工时为排放雨水,将排水管埋设在李某某种有槐树的承包地头东北角,雨水排入槐树地,导致部分槐树出现死亡现象。李某某遂将某单位起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树木损失。

解纷过程

  2023年8月,原告李某某申请对种植树木的损失、树木死亡原因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但某司法鉴定所出具证明,称委托鉴定事项超出其业务范围,无法受理。

  为妥善解决该起纠纷,达到事息人宁的目的,12月19日,被告主动邀请县林木种苗工作站专业人员,到现场察看树木情况,并按照当年苗木市场行情,对死亡的144株12至50公分国槐苗木损失价格进行计算。在法院、原告李某某共同见证下,专业人员计算得出,案涉死亡国槐苗木市场价格约为7.8万元。

  12月28日,法院组织原被告进行协商调解。原告提出其中110株12-15公分、20株20-25公分苗木建议价格明显偏低,与市场价格相差2万元左右,建议给出的是市场供苗价格,不是市场交易价格,希望被告赔偿其死亡槐树损失9.8万元左右。

  但被告方认为,损失发生后原告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止损,加之槐树死亡可能存在其他多种因素,所以希望按照之前建议的价格,各半责任适当补偿原告3.9万元左右。

  几经努力,双方仍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尽快解决纠纷,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芮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认可其埋设管道所排雨水流入原告案涉槐树地与原告槐树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的强弱,因原告申请司法鉴定被退回,无法确定。基于原告在同一河滩地东西两块及案涉中间一块未被水淹的树木基本无死亡现象的事实,法院推定原告槐树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综合林业部门专业人员建议和双方此前的协商调解情况,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槐树实际损失7.8万元。

法官说法

  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往往聚焦于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认定损失数额时,应结合原告举证、勘察走访情况、行业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等进行综合认定,切实把合理合法、诚信公平的原则落实到案件办理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