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触碰“法网”!3人被抓……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08-08 15:16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
垣曲公安
针对非法捕捞案件
加大河道水域的巡查力度
依法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
王茅派出所
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案
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
7月29日,垣曲县公安局王茅派出所民警在黄河流域全段禁渔期巡逻期间,发现三名可疑人员正驾驶船只在库区进行捕捞,民警立即对该船只人员进行盘查。经查,嫌疑人张某海(男,58岁,山西垣曲人)伙同李某平(男,60岁,山西垣曲人)、李某坤(男,61岁,山西垣曲人)使用电瓶连接自制电鱼杆,在王茅镇亳城村湿地公园库区电鱼。民警现场查获电瓶2个,自制电鱼杆1套,鱼90.8斤。其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来源:垣曲公安微警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