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学区房交纳定金后,合同却没签成……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10-28 11:08
金秋九月,当孩子们都高高兴兴地步入校园时,作为家长的李某却因孩子上学的事情陷入了一场纠纷,究竟是为何呢?
案件简介
李某的孩子李小小(化名)马上要升入初中,为了让孩子能接受到更好的教育,李某想让孩子到县城某中学上学,但其户籍所在地不在该中学所辖范围内,李某便与妻子商量在该中学附近购置一套房屋。今年7月,经过多方打听,李某听说王某在附近有套房子准备出售,于是联系王某了解相关事宜。经过协商,双方很快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李某将20000元定金支付给王某,约定8月16日前签订买卖合同。
临近开学,李某联系王某协商房屋买卖事宜,王某却一直推脱,直到过了约定的期限,王某都没与李某签订合同。因没有学区房,李小小只能在另外一所学校报名就读。现孩子已在其他学校上学,李某也不再需要购买该房屋,便联系王某要求返还购房定金,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新绛县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调解过程
调解员收到案件后,立即联系原被告了解情况。原来,王某的房屋并非其单独所有,房屋是其父母的,父母过世后因该房屋比较破旧,一直无人居住,故王某兄弟4人也未就该房屋进行分割。在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后,王某才开始与其他兄弟协商房屋的分割问题,但协商过程中几人产生了分歧,导致其未能按期过户给李某。而李某因孩子已在其他学校上学,便不想再购买该房屋了,坚持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共40000元。
在了解了原被告双方的意愿后,调解员认为再促成房屋买卖已无可能,只能在定金的返还金额上着手。于是调解员先与王某进行沟通,告知王某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其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劝解李某,事情因其签订合同时审查不严所致,并未造成实际损失,如进入诉讼程序耗时耗力,不妨适当让步。经过数次的耐心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返还李某23000元,该起纠纷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也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注意核实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是否被人占用等相关信息,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关于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以防履行合同时双方产生争议。
通讯员:靳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