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不可为而为?真刑!
来源:新绛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4-10-30 09:53
新绛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被告人程某从事网上兼职工作,下载“QQ”APP同上线(身份不明)取得联系,被告人程某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新田村镇银行卡交他人使用,并帮其转账、取现。被告人程某非法获利共计4280元。
审理判决
新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赃款而帮助转账、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依法对被告人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目前在电信诈骗类犯罪中,涉案最多的就是向上游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的犯罪分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将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将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后,又通过验证信息、刷脸、输入密码、取现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的,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下游犯罪,已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一类重要“帮凶”。
另外,我们要在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提供或借用给他人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及支付宝等。赚钱虽不易,手段要合法。不要贪图不义之财,为了蝇头小利让自己锒铛入狱,断送前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讯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