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赚钱”?NO!运城这2人被抓!
来源:运城公安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12-12 10:02
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
或者帮助不法分子提取几笔现金
动动手指就能在家轻松赚到“好处费”?
注意!
这不是走往发财的快速路
这是通往铁窗的不归路
追赃挽损40万!
盐湖公安破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9月27日,盐湖区一居民被不法分子电信诈骗40万元。接报案后,盐湖公安分局反诈民警提前介入,迅速开展紧急止付,将被骗资金全部冻结。同时快速开展分析研判工作,确定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以及落脚点。办案民警千里奔波,12月5日,在海南警方的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经查,今年9月至今,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且知晓对方利用其银行卡收取涉诈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进行过账洗钱,其银行账户直接收取受害人胡某被骗资金40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如此“好处费”你敢拿?
稷山公安破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近日,稷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梳理案件线索时,发现辖区群众刘某名下银行卡出现异常,极有可能涉嫌诈骗。随即民警通过分析研判,走访摸排,将违法行为人刘某抓获。
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男,31岁,稷山县人)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现一则贷款广告,想着自己生活拮据急需用钱,便添加对方为好友。“客服”告诉刘某:“不用贷款,只需提供自己银行卡,便可轻松‘赚钱’!”刘某为轻松“赚钱”,按照对方“指示”,用个人银行卡在“指定地点”帮助他人“跑分洗钱”,其名下银行卡涉诈骗案件资金流水3万余元,刘某非法获利1220元。
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普法时间
1.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区别?
在主观方面,两罪主观故意所明知的内容不同,“帮信罪”对于上游犯罪的性质是概括性明知,即主观上明知上游行为人极可能是犯罪行为或具有某种罪质特征,但具体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上游犯罪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确知道。在客观方面,两罪犯罪行为介入时间节点不同,“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属于事后帮助行为。
运城公安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莫为了贪小便宜、赚快钱,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提供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验证码、帮助刷脸识别、取现,以及通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财物,不要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让自己沦为诈骗团伙的帮凶。
通讯员: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