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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我不想买了,定金退给我行吗?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11-28 10:49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普法专栏,精心挑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以理说法、法官评案等形式,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法治问题,引导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2020年9月25日,王某和其婆婆魏某经中间人尉某介绍,与任某就一座小院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价款36万元。当天,王某支付被告购房定金5000元,任某给王某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收到王某购房定金伍仟元整,并将钥匙交付给王某。一周后,魏某来到尉某家,称儿子从国外回来想去太原买房,不想购买任某的房屋,尉某称其只是牵线人,让双方自行解决。几日后,魏某又来到尉某家要求退房,恰巧任某也在现场,双方发生争吵。后任某于2021年2月将该房屋卖与他人,但其与王某、魏某就定金退还问题仍协商无果,2024年1月,王某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请求任某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

  经查明,原被告经中间人介绍就房屋买卖达成口头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原告给被告购房定金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双方之间定金合同成立并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原告王某因故不积极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被告才将房屋卖与他人,其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定金系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给付。违约定金是以定金担保债务的履行,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定金条款形成的时间、定金的交付时间均在房屋买卖主合同订立之后,双方约定的定金是为了担保房屋买卖主合同义务的履行,系违约定金。因王某不积极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通讯员:靳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