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调解+家庭教育指导”——盐湖法院创新离婚案件调解新模式
来源: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5-05-19 09:09
近年来,因家庭离异导致的教育缺失引发未成年人出现心理问题日益明显,盐湖区人民法院在调解离婚纠纷案件中创新“先行调解+家庭教育指导”模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院在调解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中,牢固树立亲情修复理念,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平衡点,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不断能动履职创新举措,以调解离婚纠纷案件工作为切入口,对先行调解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案件进行教育引导,促进了未成年人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张某与魏某结婚二十余年,婚后育有二子,大儿子现已成年,小儿子正上幼儿园。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无法有效沟通,导致家庭矛盾逐渐恶化,张某遂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进入法院后,在了解到张某与魏某离婚诉求涉及未成年子女时,立案庭决定采取“先行调解+家庭教育指导”模式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详细了解双方的婚姻家庭情况,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出发,耐心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师梁晋芳也从其专业角度,巧妙利用法理、事理、情理相融合,结合科学的教养理念,分别对双方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当事人释放压力、减少对抗、直面矛盾、理性解决问题,同时引导双方密切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给予孩子充分的陪伴和教育,共同守护孩子的成长。经过多轮调解和专业指导,张某与魏某逐渐认识到自己在子女教育中的不足,均表示在今后将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盐湖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调解促和睦、指导护成长”为路径,不断优化、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助力更多家庭在困境中找到和解之路,为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添砖加瓦,让每一个家庭都能在法治与人文关怀的滋养下,重新绽放幸福的光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通讯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