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楼下愁 耐心调解化干戈
来源:新绛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5-08-05 09:29
新绛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邻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某小区业主李某发现自家厨房出现渗水现象,橱柜门因长期浸泡严重变形。经排查,漏水源于厨房顶部一处隐蔽窟窿,水流系楼上住户秦某家中渗出。李某随即联系秦某、小区物业公司及房地产开发商协商维修及赔偿事宜,但因责任划分存在分歧,多方协商未果。李某将秦某、物业公司及房地产公司诉至新绛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调解过程:以情释法促和谐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核查,发现漏水点涉及房屋质量问题与日常使用维护双重因素。考虑到原被告系长期邻里,且原告李某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亦存在后续服务关联,直接判决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社区和谐。法官决定以“调解优先”为原则,分三步化解纠纷:
厘清责任,明确义务:组织三方座谈,结合相关证据,明确开发商对房屋质量瑕疵承担部分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设施维护负有监管义务,秦某作为业主亦需承担日常使用不当的责任。
换位思考,共情沟通:法官以“远亲不如近邻”为切入点,引导秦某换位体会李某损失,同时向李某说明秦某积极配合维修的态度,逐步消解双方对立情绪。
多元协商,精准方案:法官提出“开发商承担主体修复费用+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秦某补偿部分损失”的组合方案。经多轮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这一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释法:邻里纠纷需“软着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遇纠纷应优先协商,避免矛盾升级。
“千金买宅,万金买邻”。本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对簿公堂”带来的邻里隔阂,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以和为贵”的实践样本。今后,新绛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做好先行调解工作,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让法律既有力度,更添温度。
通讯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