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放飞”不能“无法”
来源:万荣公安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6-03-19 10:18
近日,万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解店执法站在后土大道与飞云路交叉口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时,一阵刺耳的摩托车轰鸣声引起了民警注意。拦停检查发现,驾驶人面容稚嫩,神色慌张,确认为未成年人,未达到申领驾照法定年龄。更令人担忧的是,该少年未佩戴安全头盔,所驾摩托车也未悬挂号牌,在道路上肆意穿行,安全隐患极大。

针对该少年未戴头盔、无牌、无证三项交通违法行为,万荣公安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合并处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罚款50元,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上路罚款200元,无证驾驶摩托车罚款300元,共计550元。目前,民警已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监护人严格履行监护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这名少年的行为触碰了多条交通安全的红线。虽然处罚不是目的,但法律的底线不容践踏。针对本案涉及的几个关键法律点,万荣公安交警为您详细解读:
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本案中考虑到当事人是未成年人且是初犯,主要执行了罚款处罚。
未悬挂号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违反相关规定记9分,罚款200元。
不戴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相关规定处20-200元罚款。
孩子违法,家长“埋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这名少年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伤,所有的经济赔偿将由监护人承担。若造成重大伤亡,监护人将面临巨额赔偿,甚至可能倾家荡产。
万荣公安交警在此郑重提醒广大青少年和家长:
广大青少年:追求个性没有错,但绝不是街头飙车、无证驾驶。真正的“酷”是遵守规则、珍爱生命。请不要拿自己的血肉之躯去试探危险的速度。
各位家长:摩托车不是玩具,马路不是赛车道。请务必管好手中的车钥匙,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不要等事故发生后才追悔莫及。一次放纵,可能是孩子一生的伤疤,也可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
万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持续加大对摩托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飙车炸街”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通讯员: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