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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阶段司法释明:网购维权,案由该如何选择?

来源:芮城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古红军 | 发布时间: 2026-09-29 10:29

为深入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做实做细全流程司法释明工作,芮城县人民法院以全流程司法释明真实案例,提炼释明要点,分享办案思路,展现干警耐心释法答疑、实质化解纷争的为民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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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了一起民事起诉材料。杨某在湖北某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店铺购买一整箱干脆面,收货后存放家中,4天后准备食用时,发现产品包装袋存在细小洞口,有蚂蚁从洞口进出,拆开包装后,发现袋内混入活体蚂蚁。杨某随即联系该电商店铺客服,客服为其办理了商品价款全额退款,但双方就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未能达成一致。杨某遂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释明过程

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核起诉材料时,敏锐发现本案存在典型的请求权竞合问题,核心争议为: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该案案由应定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还是产品责任纠纷?

不同案由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不同的管辖规则与法律裁判逻辑。其中,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类纠纷,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管辖规则。

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原告杨某取得联系,核实案件细节,了解到双方交易前后未就额外赔偿事宜作出明确约定,且杨某已产生抵触情绪。为精准化解当事人法律认知误区、妥善疏导矛盾,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联合司法释明中心专职人员,摒弃生硬的法条宣讲模式,紧扣案件事实,以通俗规范的语言,全面阐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与产品责任纠纷在法律性质、管辖规则、举证责任、赔偿主张等方面的核心差异。

通过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细致解答法律疑问,逐步化解杨某的抵触情绪,清晰厘清本案法律关系,让其充分知晓两种案由选择对应的诉讼路径、举证难度及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方案、审慎行使诉讼权利。最终,杨某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主动表示将重新梳理证据、完善材料后另行起诉。本次前端司法释明实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有效规避了程序空转,减轻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解纷要旨

司法实践中,信息网络购物引发的产品质量纠纷普遍存在请求权竞合情形,消费者可依法自主选择维权路径,两类案由的适用边界清晰明确。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既可选择合同路径,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又可依托买卖合同关系主张违约惩罚性赔偿;也可选择侵权路径,以产品责任纠纷起诉,主张因产品缺陷引发的侵权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请求权基础确定对应案由及管辖规则。若消费者仅依据电商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假一赔十”等个性化违约条款,主张经营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立案阶段开展司法释明工作,是芮城县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深入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的重要前端服务举措。在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案件尚未正式立案的关键环节,通过常态化开展诉讼辅导、法律解读、风险提示,既明晰程序规则,又厘清实体法律关系,同步做好群众情绪疏导。切实解决群众不懂法、不会诉的难题,有效避免当事人因选错案由、错列主体、法律认知偏差导致的程序空转、诉累增加,从源头化解矛盾对立、减少无效诉讼,扎实推动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实质性化解。

通讯员: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