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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提出离婚后 丈夫陷入抑郁……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3-23 16:45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聂向旭)若夫妻离婚,一方身患疾病、生活困难,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困难的一方能否得到另一方提供的帮助?

  近日,新绛法院古交法庭成功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通过承办法官居中调解,在给予困难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后,双方和平分手。

  妻子小张与丈夫小李在2014年邂逅相识,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由于双方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便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随后二人一同外出打工,期间小李眼高手低,频繁更换工作,为此小张多次与其争吵,后小张发现小李整天在手机上玩游戏、赌博,为此夫妻之间产生严重矛盾。

  2019年12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小张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开始与小李分居生活,并起诉离婚。法院考虑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依法驳回了小张的离婚诉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小张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面对婚姻家庭中的感情纠葛,社会生活中的诸多矛盾,小李思想固执,陷入抑郁。后家人将其送往医院诊断,确认其患有精神疾病。

  法院审理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案情,考虑到小李患病的特殊情况,决定根据小李的精神状况和识别能力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并通知小李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庭前调解中,承办法官告知小李及家人,婚姻关系能否维系,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婚姻关系可以解除,希望小李的父母正确对待孩子离婚的问题;同时,对原告小张做了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指出夫妻一场,希望她能充分考虑小李身患疾病的现状,妥善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在经济上给予适当帮助。

  经过一番调解,双方终于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考虑到小李身患疾病,小张愿意给付小李30000元作为经济帮助,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