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拒执“亮剑”!运城中院发布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3-24 09:05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长期以来,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执行难固然有多种因素,其中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想方设法以转移隐匿财产、隐藏行踪等手段规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开展,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因素。运城两级法院始终把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公检法协同打击机制,畅通拒执罪自诉渠道,2020年至今全市法院审判拒执罪案件84件,保持对拒执犯罪的强大威慑。为了向全社会表明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配合、支持法院执行工作,3月23日9时,运城中院召开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9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1: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决的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7年9月29日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82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靳某某73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周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靳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2月8日临猗县人民法院向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周某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2018年9月14日临猗县人民法院对周某某司法拘留15日。2018年10月周某某将其挂靠在临猗县某物流公司的货车出售,所得款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
临猗县人民法院将周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临猗县公安局。2021年5月19日,周某某归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5月20日,周某某主动到临猗县公安局投案。经检察机关公诉,2021年11月25日临猗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以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执行人主动投案、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并取得谅解,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案例2: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裴某民诉裴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晋0821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二被告返还裴某民512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裴某民向临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执行,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裴某民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裴某某拒不报告其财产情况,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被临猗县人民法院两次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其后裴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后查明,被执行人裴某某银行账户自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往来款项达68万元,另外裴某某另案诉讼中收回29万余元,均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还查明裴某某转让债权8万元给他人。
临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将裴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临猗县公安局,临猗县公安局超过60日未答复。2019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裴某民向临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19年12月6日临猗县人民法院对裴某某实施逮捕。2020年3月4日临猗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裴某某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累计存入金额68万元,还有其他证据,均证明其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公安机关在接受拒执罪线索后60日不答复的情况下,当事人提起自诉,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刑事自诉并对被告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
案例3: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9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8民终362号民事判决,判决杨某某归还周某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杨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5日河津市人民法院向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2018年6月12日杨某某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被司法拘留15日。后查明,杨某某在被司法拘留后不但不履行判决义务,反而将某公司欠其90万元的债权转让他人。还查明,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杨某某银行账户每月有2000多元收入却不履行判决义务。
河津市人民法院将杨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河津市公安局, 2021年7月21日杨某某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杨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2021年12月16日河津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而不履行判决义务,还将其大额债权转让他人,造成案件不能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4: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7年9月28日,河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882民初1878号民事调解,由张某某归还柴某某290万元及滞纳金。张某某未依约履行,2018年7月柴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河津市人民法院向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后查明,2018年底张某某安排张某代替自己收取柴家乡某小区开发房产的售楼尾款,并指令张某将所收房款打入其儿子张某潇账户供自己支配。经查,张某某利用张某、张某潇银行卡和微信转账共收取售房尾款616400元。
河津市人民法院将张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河津市公安局,2021年1月6日张某某被刑事拘留;1月21日被逮捕;2021年7月23日河津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转移、隐匿可供执行的收入,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效打击了逃避执行行为。
案例5: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的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5年6月18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稷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某、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郜某某1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郜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稷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对被执行人张某某位于稷山县某家属院1栋房屋予以查封并依法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郜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以203000元买受拍卖标的。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张贴腾房公告,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7年5月14日前腾出房屋,二被执行人拒不腾出。2019年3月22日,稷山县人民法院组织警力依法强制迁出时,张某某态度蛮横恶劣,上到房顶手持汽油瓶、打火机,以死要挟阻碍执行,致使强制腾房无法正常进行。2019年4月28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再次发出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8日前腾出房屋,二被执行人仍拒不腾出。
张某某涉嫌拒执犯罪,被稷山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拘留期间,张某某认罪认罚,其家属将涉案房屋腾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2020年1月17日稷山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拒不腾出已被人民法院拍卖的房屋,以威胁自燃的激进方式阻碍执行,致使法院执行受阻,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有效惩治了抗拒执行行为。侦查期间,嫌疑人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腾出房屋,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6: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4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802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某(已判刑)偿还崔某某借款32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某某(张某某妻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8月29日,崔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并于2018年9月6日将其实际经营(该店名义上由刘某某弟弟经营)的运城居然之家某洁具店以650000元的价格转让他人,所得款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
盐湖区人民法院将刘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2020年8月10日盐湖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以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规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刘某某以其弟弟的名义经营并转移财产,并不能逃脱法律追究。
案例7: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民终44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杨某某连带清偿原告山西某化工公司货款和违约金共计634476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20年1月6日原告向万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万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杨某某拒不申报财产情况。2020年3月26日杨某某将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转卖,所得价款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
万荣县人民法院将杨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交万荣县公安局,2020年12月8日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检察机关公诉,2021年4月22日万荣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某某拘役一年十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反而将价值60万元的房产转卖,造成案件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惩处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者,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8: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决的关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孙一某与被告关某、孙某某(系关某母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8月10日万荣县人民法院依据孙一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对关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H✲✲✲✲的车辆予以查封。被告关某为了转移被查封财产,于2017年8月14日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约定被查封车辆归王某所有。2017年12月26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万荣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即孙某某、关某归还孙一某借款1905000元及利息。孙某某、关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孙一某申请执行,万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执行中,法院认定关某与其妻子协议离婚中约定查封车辆归其妻所有无效,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关某上交被查封车辆,关某拒不交付,长期隐匿并使用该被查封车辆。
万荣县人民法院将关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20年6月6日嫌疑人关某被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同年7月1日被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0日万荣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关某企图以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车辆转移,后长期将法院已经查封车辆隐匿使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异地公安机关协助将嫌疑人传唤到案,依法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9: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任某某、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诉任某某、宁某某等民间借贷一案,依黄某某申请,永济市人民法院诉前查封了任某某、宁某某所有的位于永济市某处的土地及地上别墅。2018年3月7日,永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881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任某某、宁某某返还原告黄某某借款650000元及利息,同时约定了还款时间。因任某某、宁某某未依约履行,黄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申请执行,永济市人民法院向任某某、宁某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任某某、宁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永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裁定拍卖所封房地产,经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同意以二拍保留价85.12万元抵偿债务。任某某及其子反复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异议之诉,均被驳回。2020年3月17日永济市人民法院张贴公告,责令任某某、宁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前腾出房屋、退出土地,二人拒不腾退,永济市人民法院对该二人司法拘留15日后,该二人仍拒不腾退。
2021年1月10日,永济市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犯罪,将任某某、宁某某移送永济市公安局。2021年1月13日永济市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函。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遂向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21年8月17日永济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任某某、宁某某上诉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拍卖房地产后,被执行人拒不腾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裁定无法执行,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法院认为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条件而予以立案审理,并对任某某、宁某某的犯罪行为处以实刑,中院予以维持,有效打击了拒不腾出法院拍卖房地产的抗拒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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