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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法院:高效调解涉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4-14 09:37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张腾戈)党史学习教育以来,盐湖法院聚焦审判执行工作中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以优质的司法服务解难题、定纷争、暖民心,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今天推出系列报道2022第6期。

  近日,盐湖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跨越千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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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底,被告张某、程某以抚顺市某公司名义承包了运城市盐湖区某工程项目,雇佣七原告从事锅炉安装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张某、程某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未支付劳务费,分别向七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后续过程中,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2022年2月28日,付某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青冈县人民法院导诉人员详细了解付某诉请后详细向付某介绍法院一站式便民措施,付某表示同意接收青冈县人民法诉前委派调解。青冈县人民法院将此案立即委派到青冈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收到此案后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隋某、李某、唐某因疫情原因无法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隋某、李某、唐某进行视频调解,对付某、姜某、张某进行线下调解。2022年2月28日,付某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青冈县人民法院导诉人员详细了解付某诉请后详细向付某介绍法院一站式便民措施,付某表示同意接收青冈县人民法诉前委派调解。青冈县人民法院将此案立即委派到青冈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收到此案后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隋某、李某、唐某因疫情原因无法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隋某、李某、唐某进行视频调解,对付某、姜某、张某进行线下调解。2022年2月28日,付某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青冈县人民法院导诉人员详细了解付某诉请后详细向付某介绍法院一站式便民措施,付某表示同意接收青冈县人民法诉前委派调解。青冈县人民法院将此案立即委派到青冈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收到此案后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隋某、李某、唐某因疫情原因无法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隋某、李某、唐某进行视频调解,对付某、姜某、张某进行线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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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农民工绿色通道窗口接收到案件后,考虑到该系列案涉及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权益保障,经与原告沟通,第一时间将案件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并委派给院特邀调解员闫红燕进行调解。闫红燕在仔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被告远在外省,因疫情原因无法来到现场,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分别采用电话、微信、线上调解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开展调解。调解员从法律和情理角度,告知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的严重性和对公司、个人造成的不良影响,被告张某、程某最终承认其雇佣七原告从事锅炉安装工作,也承认了其所欠劳务费金额。经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七原告撤回对抚顺市某公司的起诉,被告张某、程某当日支付七原告每人3000元,剩余款项分两次在两个月内付清。至此,该起劳务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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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工资涉及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关乎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盐湖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通过开通农民工“绿色通道”,扎实开展诉源治理,强化互联网平台应用,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切实减轻农民工群体诉累,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