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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隐匿财产、拒不腾房…典型案例带你了解“拒执罪”

来源:运城晚报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4-1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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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乃安身立命之本,但是总有些被执行人视诚信为无物,他们明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没有履行义务的诚信,反而自作聪明地自导自演“假离婚”“阻碍执行”“藏匿财产”等戏码,以身试法,妄图逃避执行。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除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外,打击拒执行为还有重拳一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示范引导作用、彰显人民法院保障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努力营造诚信社会的决心和信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发布精选的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希望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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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判刑。

  孙一某与被告关某、孙某某(系关某母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在万荣法院依据孙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对关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HXXX的车辆予以查封。被告关某为了转移被查封财产,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约定被查封车辆归王某所有。2017年12月26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万荣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即孙某某、关某归还孙一某借款190.5万元及利息。

  因孙某某、关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孙一某向万荣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4月,万荣法院向两名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两名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执行中,万荣法院认定关某与王某协议离婚中约定查封车辆归王某所有无效,并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关某上交被查封车辆。关某拒不交付,并长期隐匿并使用该被查封车辆。随后,万荣法院将关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2020年6月6日,关某被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同年7月1日被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0日,万荣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官说法:

  该案中,被执行人关某企图以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车辆转移,并长期将法院已经查封车辆隐匿使用,致使判决无法顺利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异地公安机关协助将嫌疑人传唤到案,依法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转卖60万元房,逃避执行被判拘役一年十个月。

  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晋民终44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杨某某连带清偿原告山西某化工公司货款和违约金共计634476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2020年1月6日,原告向万荣法院申请执行。万荣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杨某某拒不申报财产情况。2020年3月26日,杨某某将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转卖,所得价款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

  万荣法院将杨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交万荣县公安局,2020年12月8日,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检察机关公诉,2021年4月22日万荣县人民法院以拒执罪判处杨某某拘役一年十个月。

  法官说法:

  该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反而将价值60万元的房产转卖,造成案件无法执行,构成拒执罪。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惩处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者,维护了司法权威。

  拒不腾房,阻碍执行被判刑。

  2015年6月18日,稷山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张某某、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郜某某15万元及利息。因两名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郜某某便申请强制执行。

  稷山法院依法向两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二人仍不履行。稷山法院于2015年9月对被执行人张某某位于稷山县某家属院1栋房屋予以查封并依法评估、拍卖。拍卖后,稷山法院责令两名被执行人在当年5月14日前腾出房屋。2019年3月22日,在张某某、杨某某拒不腾出拍卖房屋后,稷山法院组织警力依法强制迁出。其间,张某某态度蛮横恶劣,上到房顶手持汽油瓶、打火机阻碍执行,致使强制腾房无法正常进行。2019年4月28日,稷山法院再次发出通知,责令张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前腾出房屋,二人仍拒不腾出。随后,张某某涉嫌拒执犯罪,被稷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并被刑事拘留。拘留期间,张某某认罪认罚,涉案房屋被腾出交付予申请执行人。2020年1月17日,稷山县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被执行人拒不腾出已被人民法院拍卖的房屋,以威胁自燃的激进方式阻碍执行,致使法院执行受阻,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有效惩治了抗拒执行行为。侦查期间,嫌疑人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腾出房屋,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