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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典型!运城检察一案例入选……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3-03-09 16:08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胡曼)3月7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运城市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土地纠纷监督案成功入选。

运城市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监督案

  【关键词】

  服务民企 土地使用权转让 再审检察建议 和解

  【基本案情】

  山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将其电力公司、铝业公司的固定资产出售给河津市某甲公司,双方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将电力公司、铝业公司占用的某乙村土地交付某甲公司使用。2014年9月,某甲公司将电厂资产转让给某丙公司,并在未告知山西某能源公司情况下,将电力公司原占用的土地交给某丙公司使用。2020年12月,山西某能源公司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甲公司返还电力公司与铝业公司原占用的土地。案件审理期间,山西某能源公司取得案涉争议土地不动产权证。河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公司只向某丙公司转让电厂资产并转租电厂资产范围内土地,并未转租铝业公司范围内土地,判决解除山西某能源公司与某甲公司土地承包协议中关于电厂占有土地的部分,某甲公司向山西某能源公司退回电厂范围内的土地。2021年11月8日,案外人山西某丁公司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某乙村委会现已出具证明,否认村委会以土地使用权向山西某能源公司入股,所以山西某能源公司向原审提交的、与某乙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入股协议》系伪造,属于虚假诉讼,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严重影响企业项目建设。并于2022年1月12日向河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审查过程。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某丁公司作为运城市重点民营企业,已与某乙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取得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批复,投资在案涉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原案判决影响山西某能源公司、某甲公司以及某丁公司等民营企业利益较大,案件处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经与河津市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后,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通过调取原审全部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调取补充某乙村委会《证明》、河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某丁公司异议申请的《回复》等相关证据。查明某丙公司购买某甲公司电厂资产后,无力经营发电项目,将该项目资产转让给河津市某鹏公司,而某鹏公司因产能问题淘汰关停,无力支付所欠某甲公司资产转让价款,由担保人某丁公司代付欠款。后某丁公司投资建设130万吨球团项目需使用该土地,某鹏公司将该土地交付某丁公司使用。2020年10月,某乙村委通过四议两公开会议决定,同意某丁公司用地并与其签订《用地协议》,将案涉土地租给某丁公司用于项目建设。并查明某乙村委从未以土地使用权向山西某能源公司入股,也未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及收取租金;因权籍调查缺少签字、未在门户网站公告等问题,山西某能源公司不动产权证已被撤销。另查明,几方企业因土地使用争议先后提起诉讼,山西某能源公司起诉某甲公司后,某甲公司起诉某鹏公司及某丁公司,某丁公司对本案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监督意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对山西某能源公司是否依法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未查清,且存在当事人是否适格、山西某能源公司提交的《占地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依法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河津市人民法院召开审委会讨论,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并对原审裁判问题提出检察监督意见。

  监督结果。河津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裁定对案件再审,并追加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再审期间,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山西某能源公司将原占有的相关土地退还某乙村委会并解除土地占用协议;某丁公司使用土地事宜由某乙村委会直接发包给某丁公司;协议签订后山西某能源公司协调撤回因该土地纠纷对某丁公司提起的各项诉讼,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2022年8月20日,河津市人民法院依山西某能源公司申请,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并撤销原审判决。现山西某能源公司、某甲公司、某丁公司已全部撤诉。

  社会治理。针对发现的案涉土地不动产权证办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向河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地籍调查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工作规定,完善申请登记材料受理、调查等审查流程,对近年来受理的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申请登记材料予以审查,对存在权籍调查资料不全、未按程序公开公告等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类似问题的不动产权登记,及时予以核查纠正,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公正公开、准确合法。河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采纳检察建议,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对2016年9月河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以来的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情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发现的4宗集体建设用地宗地公告程序问题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

  (一)发挥检察服务职能,助力民营企业和村集体经济发展。本案当事双方以及案外人均为民营企业,案件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相关企业在案涉土地上已进行政府审批的重点项目建设,是振兴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应当践行监督与服务理念,通过全面了解案情,及时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纠纷,赢得民营企业的信任和支持;同时要将检察职能与乡村振兴大战略结合,助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达到案结事了人和。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主动履职,依法监督,准确发现问题并提出监督意见,对有和解可能的案件,尽力促成和解,最大限度减轻民营企业诉累、化解矛盾、帮扶发展。本案中当事几方企业因案涉土地使用权问题在人民法院或为原告或为被告互相进行多个诉讼,最终检察机关促成以和解方式结案,不仅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同时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