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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剑评:扫黑除恶为何要给这四个词“官方解释”?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04-10 15:59

  “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这些源自民间、来自网络的名词,如今有了“官方指定”解释,成为法律术语。

  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发布会一口气公布了四份法律文件,从法律层面厘清了这4个概念——

  


  1、恶势力:

  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套路贷”:

  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3、“软暴力”:

  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4、处理“黑财产”:

  司法机关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处理既包括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等的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依法返还。

  这个发布会,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介绍四个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公检法司“两高”“两部”4位副部级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用如此高规格的发布会,为社会和公众明确四个“细节”,有何深意?

  深意一:温度!把百姓利益维护到底

  扫黑除恶,细节决定成败。

  因为每个细节都关系到能不能把黑恶势力消灭干净,都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看起来是“细节”,却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问题——

  同样是欺压百姓,黑社会性质组织逃脱不了扫黑除恶的铁拳,恶势力也同样应该无所遁形。事实上,我们对身边的“小恶”更是深恶痛绝,原因很简单,因为恶势力最直接地破坏了大家心中的安全感。

  把恶势力的认定和惩处严格用法律界定,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作为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目的就是为了精准打击,用铁的规则筑起维护群众安全感的堤坝。此次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

  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套路”一词曾被评为2016年十大网络流行语,而今,与网络、黑恶势力相结合的“套路”,成为一种让人闻之色变的陷阱,一旦落入,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可能遭受严重侵害。这既与黑恶势力钻法律政策“空子”有关,也与受害人对“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清、遭遇“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后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密切相关。

  有案必查,一查到底,成为政法机关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原则。为了全面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不仅明确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更是提出: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涉及“套路贷”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受理——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处理“黑财产”,并非一收了之,还意味着拿了群众的要还回去,吃了群众的要吐出来,不能打掉黑恶势力还继续让老百姓的利益处于被侵害的状态。但是现实中,一些涉黑涉恶团伙在地方盘踞多年,百姓被侵占的财产“去向成谜”,成为处理“黑财产”的难点。

  扫黑除恶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能铲除了黑恶组织还继续让百姓吃亏受苦。《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没收等值财产”原则,最大限度地弥补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黑恶势力让老百姓害怕的,不仅是他们打打杀杀,还有动不动就口出狂言威胁百姓:“我是XX帮的”“我老大是XXX”;还有嚣张跋扈地往无辜者家堵门、泼漆、送花圈……这些行为此前难以定性,如今这些都将被归为“软暴力”,成为给他们定罪量刑的直接理由。

  谁让无辜百姓担惊受怕,法律就要让谁心惊胆寒。《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列举了各种“软暴力”的表现形式——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用法律文件严肃权威地回应百姓关切,把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放在扫黑除恶的突出位置,把群众的利益维护到底,这是紧握的铁拳中,透出的炙热温度。

  深意二:力度!把不枉不纵贯彻到底

  根据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目前已经进入了第二个年头。在这个承上启下的时期里,出台这四个重磅法律文件,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在发布会上,陈一新秘书长公布了一组数据:

  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

  


  在这个背景下,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出台这四个文件正是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依法严惩,不枉不纵,全国政法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用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公平正义,给时代和人民一份满意的答卷——

  “恶势力”虽然为人熟知,但却是一个刑法中找不到的“新名词”。如何认定,如何严惩,如何救济,在法律层面上都是一片空白。此次发布的意见把一系列问题都说透了,将有力指导司法实践,在毫不动摇地保持依法严惩方针的同时,兼顾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对恶势力的打击重点,进行了解读:

  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套路贷”和黑恶势力相结合,出现了犯罪行为分工协作细化的发展趋势,成为集黑中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提供资金账户、制造虚假账目、协助办理公证、虚假诉讼等“一条龙”的黑产业链。这些新情况,也带来了罪行认定上的难度。此次意见对打击“套路贷”规定了全链条的打击模式。

  发布会上,姜伟副院长介绍:

  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依法处理涉黑涉恶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是从根部斩断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的治本之举。“打财断血”需要公检法各家的通力配合,各管一块可能会留给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的空间。此次发布的意见,强调不同阶段政法机关的任务,形成打击、处置的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表示,处置“黑产”的突出重点在公安和检察两家: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要逐步甄别黑恶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性质,明确权属关系,坚持抓捕涉案人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要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财产也要依法进行处理。

  


  目前,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为什么“软暴力”决不能姑息?因为它“形软而实硬”,造成的后果往往滞后,却可能危害更为严重。

  在发布会上,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提到这样一个案例:

  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受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杀。

  


  此次四个重磅意见,直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律师作为扫黑除恶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也对文件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透露:

  文件出台过程中,司法部组织多个相关内设厅局进行逐条研究论证,并组织具有丰富刑辩经验的律师代表进行专题研讨,认真梳理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反馈给起草单位,并就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沟通。

  


  无论是法官、检察官、民警还是律师,在办案中的价值取向都是相同的:

  那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严格依照法律,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意三:持久度!将扫黑除恶进行到底

  从掀起扫黑除恶的热潮,到专项斗争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从大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落网,到中央督导组进驻各省即将形成督导全覆盖,扫黑除恶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不断向着纵深发展。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政法机关并不满足于此。“法网”在制度建设中被织得越来越密,不仅网起称霸一方的“大鱼”,也让百姓身边的“小恶”能被一网打尽。这张细密的法网,撑起的是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公平正义。

  如今四个意见集中公布,说明扫黑除恶已经发展到了法律制度的建设层面。对相关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也体现出专项斗争对法治建设起到的推动作用。

  在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

  要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分阶段、分领域地完善策略方法、调整主攻方向,保持强大攻势。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

  把功夫做得细一点,更细一点,让人民群众的获得多一点,更多一点。

  此次公布的四个意见,正是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出实招见真章,聚焦人民群众最烦最怨之事,斩断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打早打小,震慑不法分子,防患未然。

  风暴荡尽尘埃,细雨润物无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但扫黑除恶的工作不会因三年到期而停止。制度完善的意义就在于此:巩固扫黑除恶的成果,让专项斗争的效果,在人民群众追求幸福的道路上一直延伸下去。

  包括此次四个意见在内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再次昭示了政法机关誓将扫黑除恶进行到底的决心:

  黑恶不除,绝不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