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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新:凝聚“四大共识”,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建设

来源:中国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07-26 09:34

  7月24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结束时作会议小结。他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执法司法领域科学明责、担当履责、严格追责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深刻揭示了执法司法责任的全局性、根本性、规律性问题,为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郭声琨同志在推进会上的讲话站位高、举措实,政治性、指导性、针对性都很强,进一步提振了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的信心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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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一新在小结中指出,与会同志学习认真、思考深入、研讨热烈,对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形成了“四大共识”:坚持“有令必有行”、坚持“有权必有责”、坚持“有责必担当”、坚持“失责必追究”,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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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识一:坚持“有令必有行”,拿出齐抓共建的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政法干警办案自主权增大,容易出现“灯下黑”问题。与会同志认为,此次会议发出了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建设的新号令,要闻令而动、凝聚共识,增强推进改革的思想和行动自觉。

  现实紧迫性要认清。近几年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赋权放权的步伐相对较快,明责追责的步伐却相对较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司法公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揭露出来的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都与执法司法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只有完善明责、履责、督责、追责的制度机制,才能确保权力在制度框架内和责任约束下行使。

  系统集成性要提升。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目前已进入接续推进、纵深发展的阶段。只有把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建设与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建设统一起来,才能确保改革协调配套、接续发力,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形成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改革整体效应。

  全域贯通性要增强。加快构建权责清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是政法战线的共同责任。只有遵循执法司法权力运行规律,加快构建贯通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各环节,覆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各领域的执法司法责任链,形成全闭环、全要素、全覆盖的执法司法责任制度安排,才能实现责任无盲区、监管无死角,把执法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权力特殊性要把握。执法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权力的共同特征,而且具有专业性强、自由裁量权大等特点。依法行权是党和人民之福,违法滥权是党和人民之祸。只有全面完善责任体系,引导政法干警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既敢担当、又知敬畏,才能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了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共识二:坚持“有权必有责”,扛起重于泰山的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与会同志认为,党和人民赋予政法机关权力,同时也赋予了责任,手中掌握多大权力,肩上就担负着多大责任。

  要扛起政治责任。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要把加强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执法司法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有效实施。及时发现报告处置政治风险,依法稳妥处理重大案事件,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要扛起法律责任。执法办案是政法机关的本职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诉讼制度改革,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正确适用法律,健全统一类案检索数据平台,完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使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要扛起社会责任。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法的基础,体现社会责任是执法司法的内在要求。要树立正确导向,以执法办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淳风化俗。促进和谐安定,执法办案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要扛起监督责任。完善执法司法制度,需要加强各方面监督,形成立体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制约监督体系。要强化上级机关和“关键少数”监督主动性,加强党委政法委监督,确保监督上下贯通。完善内控机制,消除监督盲点,确保政法单位内部监督“长出牙齿”。用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利器”,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确保法律监督精准有效。

  共识三:坚持“有责必担当”,展现保驾护航的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与会同志认为,责任就是使命,要聚焦主业、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服务大局,为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目标保驾护航。

  维护社会稳定要有新作为。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坚决防范和严厉打击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常态化排查整治公共安全风险隐患,强化对人员密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重要能源设施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范,严防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执法司法为民要有新作为。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努力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执法司法产品,不断满足人民新需求。完善执法司法考核评价机制,将“表决器”交给人民群众,加大群众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

  服务保障发展要有新作为。推动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制度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犯罪,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服务保障区域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大战略实施,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队伍教育整顿要有新作为。认真总结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经验,结合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职责特点,突出政治忠诚、表率作用、建章立制,扎实谋划开展第二批教育整顿工作。把教育整顿与激励队伍担当作为结合起来,把教育整顿成效转化为做好政法工作的强大动力,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

  共识四:坚持“失责必追究”,完善问责追责的标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与会同志认为,没有问责追责,责任就难以落实有效,必须完善追责的制度机制,做到既严格责任追究,又鼓励担当作为。

  追责范围要精确界定。追责范围应当明确精准,防止模糊过滥。要严格界定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办案责任,合理界定错案范围,对轻微瑕疵要补正纠正,对违法办案的要问责追责,对疏于监管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

  追责程序要精细完善。追责程序应当公开公正,防止随意武断。要积极探索领导执法司法惩戒工作的新路子,优化惩戒委员会设置,加快制定惩戒程序规定,建立健全程序启动、权利救济等机制,确保追责和惩戒的权威性、公信力。

  追责政策要精准把握。追责政策应当导向正确,防止片面偏激。要坚持追责和保障相统一、问责和免责相结合,健全政法干警分类管理制度,完善政法职业保障、依法履职免责等制度,确保政法干警敢负责、能尽责、真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