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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150万元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检察机关决定撤诉!

来源:运城检察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4-07-04 09:24

  在自家公司院内无证开采砂石矿并投入流通领域售卖,同样构成非法采矿罪!对矿产资源造成损害却未追偿到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组合出拳,依法请求判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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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李某东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过程中,发现李某东等人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给国家资源造成重大损失,而涉及此罪的犯罪嫌疑人均未对国家损失进行赔偿,遂将有关线索移交本院公益诉讼部门。

  经依法审查查明,李某东于2022年6月成立W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从Y市城投公司购买了位于城东办事处某村的75.99亩土地作为办公场所。后李某东及其下属发现公司厂区内有大量砂石料,两人在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商量将厂区内砂石料卖掉。第一次,李某东与Y市荆某军商定了价格。荆某军支付给李某东100万元现金后开始自行采挖、拉运,过程中,被永济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两次查处,并被告知其行为系违法犯罪,荆某军遂要求退出,并向李某东索要其支付的100万元。第二次,经下属介绍,李某东与赵某达成合作意向,向赵某所在的J建材有限公司商砼站贩卖砂石料。J公司分两次共出资150万元自行采挖、拉运W厂区的砂石料。直到2022年12月,向J公司商砼站卖出砂石料3220车,共获利150万元。

  垣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李某东等人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国家矿产资源,且该案无查封、扣押财产,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难以得到有效补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遭受侵害状态,故而,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东等人承担相应的矿产资源损害赔偿费用。由于矿产资源已被变卖使用,损害价值难以确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金额按照非法开采矿产品的销赃金额150万元进行认定。

  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人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多次与李某东等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并劝说其放下逃避“赔钱”的侥幸心理,意识到只有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才可能争取从轻处罚。李某东最终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意愿,将资源损害赔偿款150万元退缴至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扣押款账户并上缴国库。至此,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经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撤回起诉。

  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不仅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后决定撤回起诉,进一步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来源:运城检察微信公众号